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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鄂0607司惩13号

裁判日期: 2017-08-18

公开日期: 2017-09-04

案件名称

章福元建设工程合同纠纷民事决定书

法院

襄阳市襄州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襄阳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其他

当事人

章福元

案由

建设工程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全文

襄阳市襄州区人民法院拘 留 决 定 书(2017)鄂0607司惩13号被拘留人章福元,男,1972年12月10日生,汉族,住襄阳市襄州区。本院在执行申请执行人唐某与被执行人章福元拖欠工程款纠纷一案中,查明,被执行人章福元在中国建设银行襄阳中原路支行开设有账号为62×××42的账户,从2016年1月19日到2016年5月20日章福元通过该户办理存款合计132500元,该款被章福元支取而未用来履行本案民事调解书确定的还款义务。章福元属有能力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而拒不执行,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一十一条第一款第六项、第一百一十五条第二款、第一百一十六条第三款之规定,决定如下:对被执行人章福元拘留十五日。如不服本决定,可以在收到本决定之日起三日内,口头或者书面向湖北省襄阳市中级人民法院申请复议一次,复议期间,不停止决定的执行。二〇一七年八月十八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