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内0624执993号
裁判日期: 2017-08-18
公开日期: 2017-09-29
案件名称
李秋祥与被执行人沙楞德巴、牡丹借款合同纠纷执行裁定书
法院
鄂托克旗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李秋祥,沙楞德巴,牡丹
案由
法律依据
全文
内蒙古鄂托克旗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7)内0624执993号申请执行人李秋祥,男,汉族,1962年11月12日生,个体,现住内蒙古鄂托克旗。被执行人沙楞德巴,男,蒙古族,1981年1月11日生,个体,现住内蒙古鄂托克旗。被执行人牡丹,女,蒙古族。1987年4月27日生,个体,现住内蒙古鄂托克旗。本院在执行申请执行人李秋祥与被执行人沙楞德巴、牡丹借款合同纠纷一案中,本案在执行过程中进行了五查被执行人无可供执行财产,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五百一十九条规定,裁定如下:一、终结本次执行程序。二、如发现被执行人有财产可供执行时,申请执行人可持本裁定再次提出执行申请。再次提出执行申请的不受申请执行期间的限制。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审判长 敖日格乐审判员 召日格图审判员 高 艳 丽二〇一七年八月十八日书记员 张 烨 更多数据:搜索“”来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