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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川0129执189号

裁判日期: 2017-08-18

公开日期: 2017-11-30

案件名称

成都美岭纸业有限公司、重庆市荣昌区莞龙瓦楞纸制品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执行实施类执行裁定书

法院

大邑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大邑县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成都美岭纸业有限公司,重庆市荣昌区莞龙瓦楞纸制品有限公司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四条

全文

四川省大邑县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7)川0129执189号申请执行人成都美岭纸业有限公司。被执行人重庆市荣昌区莞龙瓦楞纸制品有限公司。本院根据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的四川省大邑县人民法院(2016)川0129民初1447号民事判决书。立案执行成都美岭纸业有限公司申请执行重庆市荣昌区莞龙瓦楞纸制品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案,立案标的1065190.00元。执行中,本院对被执行人重庆市荣昌区莞龙瓦楞纸制品有限公司的银行存款、房地产及车辆信息等财产情况进行了查询,未发现被执行人重庆市荣昌区莞龙瓦楞纸制品有限公司有可供执行的财产,申请执行人也未向本院提供可供执行财产线索。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四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五百一十九条的规定,裁定如下:终结四川省大邑县人民法院(2016)川0129民初1447号民事判决书的本次执行程序。在终结本次执行程序后,被执行人应当继续履行义务。申请执行人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财产的,可以再次申请执行。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审判长  王世伟审判员  唐 鑫审判员  高志强二〇一七年八月十八日书记员  卢 莎 来源:百度“”