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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晋0502行审76号

裁判日期: 2017-08-18

公开日期: 2017-09-28

案件名称

晋城市城区食品药品监督管理局与格林兰亭国际幼儿园行政非诉执行审查一审行政裁定书

法院

晋城市城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晋城市

案件类型

行政案件

审理程序

非诉执行审查

当事人

晋城市城区食品药品监督管理局,格林兰亭国际幼儿园

案由

法律依据

全文

山西省晋城市城区人民法院行 政 裁 定 书(2017)晋0502行审76号申请人晋城市城区食品药品监督管理局,住所地:晋城市城区。法定代表人阮银厚,该局局长。委托代理人周瑞坚,该局工作人员。被申请人格林兰亭国际幼儿园。住所地:兰亭书院。经营者:都学军、闫立敏、连相元、秦晋兵、吴超。2017年8月9日,本院收到申请人晋城市城区食品药品监督管理局的强制执行申请。申请人请求准予强制执行(晋市城)食药监稽食罚〔2016〕86号行政处罚决定书中的内容。本院审查期间,申请人因被申请人格林兰亭国际幼儿园主动缴纳了罚款,申请人向本院申请撤回对罚款和加处罚款的强制执行申请。本院认为,申请人晋城市城区食品药品监督管理局撤回强制执行申请,应予准许。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执行若干问题的解释》第六十三条第一款第(十五)项之规定,裁定如下:准予申请人晋城市城区食品药品监督管理局撤回对(晋市城)食药监稽食罚〔2016〕86号行政处罚决定书中的罚款和加处罚款的强制执行申请。审 判 长  李慧峰人民陪审员  常萌萌人民陪审员  王慧芳二〇一七年八月十八日法官 助理  冯亚杰书 记 员  卫敏敏 关注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