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豫1729民初2508号
裁判日期: 2017-08-18
公开日期: 2017-09-15
案件名称
杨正明与袁华东民间借贷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新蔡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新蔡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杨正明,袁华东
案由
民间借贷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全文
河南省新蔡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豫1729民初2508号原告:杨正明,男,1954年3月3日出生,汉族,农民,住新蔡县。被告:袁华东,男,成年,汉族,农民,住新蔡县。原告杨正明与被告袁华东民间借贷纠纷一案,本院于2017年8月17日立案。原告杨正明于2017年8月18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杨正明提出的撤诉申请,是自己的真实意思表示,其有权在法律规定的范围内处理自己的民事权利和诉讼权利,不违反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杨正明撤诉。案件受理费25元,由杨正明负担。审判员 姚国富二〇一七年八月十八日书记员 赵 宁 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