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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苏0891民初3278号

裁判日期: 2017-08-18

公开日期: 2017-09-01

案件名称

江苏华表实业有限公司与淮安市创新钢结构有限公司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淮安经济技术开发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江苏华表实业有限公司,淮安市创新钢结构有限公司

案由

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一十九条,第一百五十四条

全文

江苏省淮安经济技术开发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苏0891民初3278号原告:江苏华表实业有限公司,住所地淮安经济技术开发区迎宾大道8号605室。法定代表人:刘义涛,该公司董事长。被告:淮安市创新钢结构有限公司,住所地淮安经济技术开发区钵池小区富强街5号。现实际经营地为淮安市清浦区工业园区浦发大道8-17号。法定代表人:曹爱标,该公司董事长。原告江苏华表实业有限公司与被告淮安市创新钢结构有限公司建设工程施工纠纷一案,本院于2017年8月1日立案受理,并依法向诉讼双方发出诉讼材料。被告在答辩期内提出原告公司已于2016年12月30日经有权机关登记注销,原告主体资格不适格。经本院审查,被告抗辩事由属实。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一十九条第(一)项、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三项、《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二百零八条第三款之规定,裁定如下:驳回原告江苏华表实业有限公司的起诉。本案案件受理费40元,退回原告。如不服本裁定,可在裁定书送达之日起十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上诉于江苏省淮安市中级人民法院。审判员  高晓文二〇一七年八月十八日书记员  李禹萱 来源:百度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