跳转到主要内容

(2017)粤0104民初18056号

裁判日期: 2017-08-18

公开日期: 2018-07-14

案件名称

赖伟华与张湛房屋买卖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广州市越秀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广州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赖伟华,张湛

案由

房屋买卖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诉讼费用交纳办法》:第二十条第一款,第二十二条第一款

全文

广东省广州市越秀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粤0104民初18056号原告:赖伟华,男,1972年6月16日出生,汉族,身份证住址:广州市越秀区。委托诉讼代理人:朱健民,北京大成(广州)律师事务所律师。委托诉讼代理人:张留红,北京大成(广州)律师事务所律师。被告:张湛,男,1984年12月12日出生,住所地:广州市。本院审理原告赖伟华与被告张湛房屋买卖合同纠纷一案,原告赖伟华未按规定预交案件受理费。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的解释》第二百一十三条、《诉讼费用交纳办法》第二十条、第二十二条第一款、第四款规定,裁定如下:本案按赖伟华自动撤诉处理。审判长  郭曦明审判员  古新辉审判员  古志华二〇一七年八月十八日书记员  杜绮雯 更多数据: