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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沪0115民初12759号

裁判日期: 2017-08-18

公开日期: 2017-11-28

案件名称

卫东与刘志山民间借贷纠纷一审民事判决书

法院

上海市浦东新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上海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卫东,刘志山

案由

民间借贷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二百零六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四条

全文

上海市浦东新区人民法院民 事 判 决 书(2017)沪0115民初12759号原告:卫东,男,1975年11月12日出生,汉族,住上海市普陀区。委托诉讼代理人:邵洁芸,上海予湛律师事务所律师。委托诉讼代理人:曹宾,上海予湛律师事务所实习律师。被告:刘志山,男,1977年5月6日出生,汉族,户籍地上海市浦东新区。原告卫东与被告刘志山民间借贷纠纷一案,本院于2017年2月7日立案后,依法适用普通程序,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原告卫东的委托诉讼代理人邵洁芸、曹宾到庭参加诉讼。被告刘志山经公告送达开庭传票,未到庭参加诉讼,本院依法进行了缺席审理。本案现已审理终结。卫东向本院提出诉讼请求:1.判令被告归还原告借款人民币879,500元(以下币种相同);2.判令被告支付原告自2016年8月18日起至判决生效之日止,以879,500元为基数,按年利率24%计算的利息。事实和理由:原、被告系朋友关系。2013年5月至2016年4月期间,原告共计交付被告1,307,000元,被告归还原告267,500元,余款1,039,500元未还,其中879,500元系被告向原告的借款。2016年8月18日,被告向原告出具借条一份,确认截止该日,共欠原告879,500元,于2016年8月31日归还79,500元,2016年9月、11月先后提供各价值40万元的抵押物,2017年2月归还30万元,余款于2017年5月清偿,利息按月利率2%计算,于每月27日前支付。然被告并未按约还款,也未提供抵押物。经原告多次催讨,未果,之后失联。故诉至法院,要求判如所请。刘志山未作答辩。本院经审理认定如下事实:2013年5月至2016年4月期间,原告转账交付被告100余万元。2016年8月18日,被告向原告出具借条一份,载明:截止至2016.8.18,本人刘志山共欠卫东人民币捌拾柒万玖仟伍佰元整,经双方协商,本人于2016.8.31之前先还款柒万玖仟伍佰元整,捌拾万余款于2016.9月先提供肆拾万的抵押物,2016.11月之前再提供肆拾万元的抵押物,并按每月2%支付相应利息(于每月27中号支付利息),2017年2月还叁拾万整,剩余5月还余下部分。本院认为,合法的借贷关系受法律保护。原告与被告的债权债务关系,有原告提供的转账凭证、借条为证,故原告要求被告归还尚欠借款879,500元,依法有据,本院予以支持。原告主张之利息,与约相符,依法并无不当,本院予以支持。被告刘志山经本院合法传唤,未到庭参加诉讼,视为其对自身诉讼权利的放弃,本院可依法缺席判决。综上,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二百零六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民间借贷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规定》第二十六条、第二十九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四条的规定,判决如下:一、被告刘志山应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归还原告卫东借款879,500元;二、被告刘志山应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支付原告卫东自2016年8月18日起至判决生效之日止,以879,500元为基数,按年利率24%计算的利息。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案件受理费12,595元,由被告刘志山负担。如不服本判决,可以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照对方当事人或者代表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上海市第一中级人民法院。审 判 长  储刘明人民陪审员  王玛娜人民陪审员  许培林二〇一七年八月十八日书 记 员  丁 叶附:相关法律条文一、《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二百零六条借款人应当按照约定的期限返还借款。对借款期限没有约定或者约定不明确,依照本法第六十一条的规定仍不能确定的,借款人可以随时返还;贷款人可以催告借款人在合理期限内返还。二、《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民间借贷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规定》第二十六条借贷双方约定的利率未超过年利率24%,出借人请求借款人按照约定的利率支付利息的,人民法院应予支持。……第二十九条借贷双方对逾期利率有约定的,从其约定,但以不超过年利率24%为限。未约定逾期利率或者约定不明的,人民法院可以区分不同情况处理:……(二)约定了借期内的利率但未约定逾期利率,出借人主张借款人自逾期还款之日起按照借期内的利率支付资金占用期间利息的,人民法院应予支持。三、《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四条被告经传票传唤,无正当理由拒不到庭的,或者未经法庭许可中途退庭的,可以缺席判决。第二百五十三条被执行人未按裁决、裁定和其他法律文书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的,应当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被执行人未按判决、裁定和其他法律文书指定的期间履行其他义务的,应当支付迟延履行金。 关注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