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赣0123执239号
裁判日期: 2017-08-18
公开日期: 2017-09-28
案件名称
黄秋梦与陈小安民间借贷纠纷执行实施类执行裁定书
法院
安义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安义县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黄秋梦,陈小安,张淑兰,张贵兰,陈腊东
案由
法律依据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民事执行中查封、扣押、冻结财产的规定》:第三十一条第一款
全文
江西省安义县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7)赣0123执239号申请执行人黄秋梦,女,1991年10月28日出生,汉族,住安义县。被执行人陈小安,男,1969年9月28日出生,汉族,住安义县。被执行人张淑兰,女,1970年4月7日出生,汉族,住安义县。被执行人张贵兰,女,1974年11月24日出生,汉族,住安义县。被执行人陈腊东,男,1973年1月10日出生,汉族,住安义县。申请执行人黄秋梦与被执行陈小安、张淑兰、张贵兰、陈腊东民间借贷纠纷一案,本院于2016年5月26日依据(2016)赣0123民初639号民事裁定书查封了被执行人张贵兰所有的位于安义县龙津镇文峰路蔚蓝嘉园房产一套,现双方达成和解协议,被执行人已履行完毕。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民事执行中查封、扣押、冻结财产的规定》第三十一条的规定,裁定如下:解除对被执行人张贵兰所有的位于安义县龙津镇文峰路蔚蓝嘉园房产一套的查封。本裁定书送达后立即生效。审 判 长 陈立龙人民陪审员 于建明人民陪审员 杨 文二〇一七年八月十八日书 记 员 夏 寒 来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