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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辽0102民初8709号

裁判日期: 2017-08-18

公开日期: 2017-11-30

案件名称

潘涛涛与王家鹏买卖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沈阳市和平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沈阳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潘涛涛,王家鹏

案由

买卖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全文

沈阳市和平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辽0102民初8709号原告:潘涛涛,男,1995年11月29日出生,汉族,住安徽省安庆市怀宁县。被告:王家鹏。本院在审理原告潘涛涛诉被告王家鹏买卖合同纠纷一案中,原告于2017年8月18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在本案诉讼期间提出的撤诉申请,是在法律允许的范围内对自己民事权利作出的处分,符合法律规定的撤诉条件,应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潘涛涛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已减半收取25元,由原告潘涛涛承担。审判员  程惠华二〇一七年八月十八日书记员  王湘婷 来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