跳转到主要内容

(2017)冀0684执69号

裁判日期: 2017-08-18

公开日期: 2017-08-24

案件名称

涞水县安固商品混凝土有限公司、句付成买卖合同纠纷执行实施类执行裁定书

法院

高碑店市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高碑店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涞水县安固商品混凝土有限公司,句付成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第二百五十八条

全文

河北省高碑店市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7)冀0684执69号申请执行人:涞水县安固商品混凝土有限公司,住所地涞水县义安镇东义和庄村东112线路南30米。法定代表人:范建华,经理。被执行人:句付成,男,1963年1月19日出生,汉族,住高碑店市。本院在执行申请执行人涞水县安固商品混凝土有限公司与被执行人句付成买卖合同纠纷一案中,被执行人已履行完毕。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第二百五十八条之规定,裁定如下:(2016)冀0684民初2912号民事判决书终结执行。本裁定送达后立即生效。审判员 王爱群二〇一七年八月十八日书记员 王     东     振 关注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