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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冀1126民初1539号

裁判日期: 2017-08-18

公开日期: 2017-12-01

案件名称

故城县农村信用联社股份有限公司、李加朋借款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故城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故城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故城县农村信用联社股份有限公司,李加朋,刘玉燕,乜广云

案由

借款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条,第一百零二条,第一百零三条

全文

河北省故城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冀1126民初1539号申请人:故城县农村信用联社股份有限公司,住所地河北省故城县郑口镇康宁路72号。主要负责人:卢志刚,该公司董事长。被申请人:李加朋,男,1988年7月14日出生,汉族,住河北省故城县。被申请人:刘玉燕,女,1988年10月19日出生,汉族,住河北省故城县。被申请人:乜广云,女,1968年12月1日出生,汉族,住河北省故城县。原告故城县农村信用联社股份有限公司与被告李加朋、刘玉燕、乜广云为借款合同纠纷一案,申请人故城县农村信用联社股份有限公司于2017年8月18日向本院申请财产保全,请求冻结被申请人李加朋、刘玉燕、乜广云名下65000元银行存款或查封其同等价值财产。本院经审查认为,申请人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条、第一百零二条、第一百零三条第一款规定,裁定如下:冻结被申请人李加朋、刘玉燕、乜广云名下65000元银行存款或查封其同等价值财产本裁定立即开始执行。如不服本裁定,可以自收到裁定书之日起五日内向本院申请复议一次。复议期间不停止裁定的执行。审判员  苏建平二〇一七年八月十八日书记员  刘 聪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