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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冀0429执946号

裁判日期: 2017-08-18

公开日期: 2017-09-11

案件名称

中国邮政储蓄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永年县支行执行裁定书

法院

永年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永年县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案由

法律依据

全文

河北省邯郸市永年区人民法院执 行 结 案 通 知 书(2017)冀0429执946号中国邮政储蓄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永年县支行、杨彦涛、李彩娟、杨领兵、李艳萍、武闯辉、闫彩梅:申请执行人中国邮政储蓄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永年县支行与被执行人杨彦涛等金融借款合同纠纷一案,在执行过程中被执行人杨领兵经本院通知,已自动履行邯郸市永年区人民法院(2017)冀0429民初955号民事调解书所确定的义务。申请人中国邮政储蓄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永年县支行同意法院结案。依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执行工作若干问题规定(试行)》第108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执行案件立案、结案若干问题的意见》第十四条、第十五条的规定,通知如下:邯郸市永年区人民法院(2017)冀0429民初955号民事调解书执行完毕。二〇一七年八月十八日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