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津0106执70号之三
裁判日期: 2017-08-18
公开日期: 2018-07-20
案件名称
张清、XX合同纠纷执行实施类执行裁定书
法院
天津市红桥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天津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张清,XX,天津市洁翼涂层防护科技有限公司
案由
法律依据
全文
天津市红桥区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7)津0106执70号之三申请执行人:张清,男,1966年6月29日出生,汉族,住天津市红桥区。被执行人:XX,男,1971年8月27日出生,汉族,住天津市河西区。被执行人:天津市洁翼涂层防护科技有限公司,住所地天津市红桥区勤俭道185号云汉大厦429室。法定代表人:XX,该公司总经理。本院在执行申请执行人张清与被执行人XX、天津市洁翼涂层防护科技有限公司合同纠纷一案中,经执行,本院于2017年1月18日以(2017)津0106执70号执行裁定查封了被执行人XX所有的坐落本市河北区XXX号房产一套,案外人张荫森在河北区人民法院对上述房产提起了确权诉讼,本案暂不具备执行条件。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的解释》第五百一十九条规定,裁定如下:终结本次执行程序。申请执行人发现被执行人具备执行条件的,可以再次申请执行。本裁定书送达后立即生效。(此页无正文)审判长 张礼玉审判员 卢晓波审判员 尹 捷二〇一七年八月十八日书记员 张 松 更多数据: