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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鲁0105民初2170号

裁判日期: 2017-08-18

公开日期: 2017-12-22

案件名称

山东彼得物业管理有限责任公司与王秀华物业服务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济南市天桥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济南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山东中宸物业发展有限公司(原山东彼得物业管理有限责任公司),王秀华

案由

物业服务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百五十四条

全文

山东省济南市天桥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鲁0105民初2170号原告:山东中宸物业发展有限公司(原山东彼得物业管理有限责任公司),住所地山东省济南市天桥区。法定代表人:赵民,该公司董事长。委托诉讼代理人齐琳琳,山东瀛岱律师事务所律师。被告:王秀华,女,汉族,住济南市市中区。原告山东中宸物业发展有限公司与被告王秀华物业服务合同纠纷一案,原告以证据不足为由于2017年8月18日自愿申请撤回起诉。本院认为,原告山东中宸物业发展有限公司的撤诉申请符合法律规定,本院予以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五项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山东中宸物业发展有限公司撤诉。案件受理费50元,减半收取25元,由原告山东中宸物业发展有限公司负担。审判员  温永革二〇一七年八月十八日书记员  蔺 菲 更多数据:搜索“”来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