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沪02刑终780号
裁判日期: 2017-08-18
公开日期: 2018-07-12
案件名称
李宇敏引诱、容留、介绍卖淫二审刑事裁定书
法院
上海市第二中级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上海市
案件类型
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二审
当事人
李宇敏
案由
引诱、容留、介绍卖淫
法律依据
全文
上海市第二中级人民法院刑 事 裁 定 书(2017)沪02刑终780号原公诉机关上海市嘉定区人民检察院。上诉人(原审被告人)李宇敏,女,1994年9月26日出生,户籍所在地上海市嘉定区。上海市嘉定区人民法院审理上海市嘉定区人民检察院指控被告人李宇敏犯介绍卖淫罪一案,于2017年5月31日作出(2017)沪0114刑初131号刑事判决,对被告人李宇敏犯介绍卖淫罪,判处有期徒刑五年,罚金人民币一万元;在案犯罪工具,予以没收;非法所得,予以追缴。判决后,李宇敏不服,提出上诉。本院依法组成合议庭进行审理。在审理过程中,上诉人李宇敏申请撤回上诉。本院认为,原判决认定上诉人李宇敏犯介绍卖淫罪的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适用法律正确,定罪量刑并无不当,且审判程序合法。现上诉人李宇敏自愿撤回上诉,应予准许。据此,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三百零五条第一款及第三百零八条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上诉人李宇敏撤回上诉。上海市嘉定区人民法院(2017)沪0114刑初131号刑事判决自本裁定送达之日起发生法律效力。本裁定为终审裁定。审 判 长 张 华审 判 员 陆晓波代理审判员 段 婷二〇一七年八月十八日书 记 员 朱 婕附:相关法律条文附:相关的法律条文《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的解释》第三百零五条上诉人在上诉期满后要求撤回上诉的,第二审人民法院应当审查。经审查,认为原判认定事实和适用法律正确,量刑适当的,应当裁定准许撤回上诉;…………。第三百零八条在上诉、抗诉期满前撤回上诉、抗诉的,第一审判决、裁定在上诉、抗诉期满之日起生效。在上诉、抗诉期满后要求撤回上诉、抗诉,第二审人民法院裁定准许的,第一审判决、裁定应当自第二审裁定书送达上诉人或者抗诉机关之日起生效。 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