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浙0185执保32号
裁判日期: 2017-08-18
公开日期: 2017-09-29
案件名称
叶孟、吴盛洋民间借贷纠纷执行实施类执行裁定书
法院
临安市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临安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叶孟,吴盛洋,朱晓庆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条,第一百零二条,第一百零八条,第一百五十四条
全文
浙江省临安市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浙0185执保32号申请人叶孟,男,1984年4月1日出生,汉族,住江苏省徐州市贾汪区。被申请人吴盛洋,男,1994年7月22日出生,汉族,住临安市。被申请人朱晓庆,女,1988年5月14日出生,汉族,住临安市。申请人叶孟与被申请人吴盛洋、朱晓庆民间借贷纠纷一案,申请人叶孟于2017年8月17日向本院提出保全申请,要求冻结被申请人吴盛洋、朱晓庆银行账户存款人民币108000元或查封相应价值的财产,并已提供担保。经审查认为,申请人叶孟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条、第一百零二条、第一百零八条、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四)项、《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一百七十一条之规定,裁定如下:冻结被申请人吴盛洋、朱晓庆银行账户存款人民币108000元或查封相应价值的财产。本裁定书立即开始执行。如不服本裁定,可以自收到裁定书之日起五日内向本院申请复议一次。复议期间不停止裁定的执行。审判员 门淑芳二〇一七年八月十八日书记员 张 梅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