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黔0222执487号之三
裁判日期: 2017-08-18
公开日期: 2017-12-01
案件名称
相成惠与邹荣然、周婕借款合同纠纷案执行裁定书
法院
盘州市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盘州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相成惠,邹荣然,周婕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
全文
贵州省盘州市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7)黔0222执487号之三申请人相成惠,女,1970年4月14日生,汉族,住贵州省盘县。被执行人邹荣然,男,1982年12月25日生,汉族,住贵州省贵阳市南明区。被执行人周婕,女,1981年6月12日生,汉族,住贵州省贵阳市。相成惠申请执行邹荣然、周婕借款合同纠纷一案,贵州省盘县人民法院(2016)黔0222民初4319号民事判决书发生法律效力后,因义务人邹荣然、周婕未按期履行义务,权利人相成惠向本院申请执行。在执行过程中,经查,被执行人周婕名下有房产,被执行周婕在贵阳中医学院第一附属医院有工资收入,但申请人相成惠不愿执行被执行人周婕名下的房产,要求按月扣留被执行人周婕的工资收入,本院已裁定查封被执行人周婕名下的一套房产并裁定按月扣留被执行人周婕的工资收入,直至扣足本案标的及相关费用为止。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第(十一)项、参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的解释》第五百一十九条之规定,裁定如下:终结贵州省盘县人民法院(2016)黔0222民初4319号民事判决书的本次执行程序。如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的财产,申请人可持本裁定书向本院申请恢复执行。本裁定书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审判长 李文胜审判员 杨 恒审判员 鲁国顺二〇一七年八月十八日书记员 甘琦宇 关注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