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冀10民初97号
裁判日期: 2017-08-18
公开日期: 2017-09-22
案件名称
江苏弘盛建设工程集团有限公司与廊坊开发区嘉轩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河北省廊坊市中级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河北省廊坊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江苏弘盛建设工程集团有限公司,廊坊开发区嘉轩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
案由
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全文
河北省廊坊市中级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冀10民初97号原告:江苏弘盛建设工程集团有限公司,住所地江苏省高邮市城南经济开发区南环路88号。法定代表人:胡恒春,该公司董事长。委托诉讼代理人:袁正发,江苏省高邮市中正法律服务所法律工作者。被告:廊坊开发区嘉轩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住所地河北省廊坊市开发区居易路。法定代表人:李卫峰,该公司董事长。原告江苏弘盛建设工程集团有限公司与被告廊坊开发区嘉轩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17年6月16日立案。原告江苏弘盛建设工程集团有限公司于2017年8月16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江苏弘盛建设工程集团有限公司的撤诉申请,不违反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江苏弘盛建设工程集团有限公司撤诉。案件受理费190436元,减半收取计95218元,由原告江苏弘盛建设工程集团有限公司负担。审判长 韩春来审判员 马 兰审判员 张建民二〇一七年八月十八日书记员 张艳艳 百度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