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湘1321财保173号
裁判日期: 2017-08-18
公开日期: 2017-08-25
案件名称
周贵香与罗力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民事诉讼保全裁定书
法院
双峰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双峰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其他
当事人
周贵香,罗力
案由
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零一条,第一百零二条,第一百零三条
全文
湖南省双峰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湘1321财保173号申请人周贵香,女,汉族,汉族,双峰县人,住双峰县。被申请人罗力,男,汉族,汉族,双峰县人,住湖南省双峰县。本院于2017年8月18日受理申请人周贵香与被申请人罗力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诉前财产保全一案,查明:2017年7月18日7时00分许,被申请人罗力驾驶湘K×××××小型汽车由双峰县城往石牛乡天井村方向行驶,途经双峰县××天明村地段,在超越同向行驶在前的车辆时,驶入道路左侧与相对方向驶来由申请人周贵香驾驶的湘K×××××两轮摩托车发生碰撞,造成两车受损、周贵香受伤的交通事故。现申请人周贵香为防止被申请人罗力转移财产,造成本案难以执行,于2017年8月18日向本院提出申请财产保全,申请人已向本院提供担保。本院认为:申请人周贵香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零一条、第一百零二条、第一百零三条的规定,裁定如下:扣押被申请人罗力驾驶的湘K×××××小型汽车一辆,由双峰县公安局交通警察大队第一中队负责保管。被申请人在裁定书送达之日起三十日内向本院提供有效担保,足以保证今后能依照法律规定赔偿申请人因本次交通事故造成的经济损失,或者申请人与被申请人自愿达成解除诉前财产保全协议,本院将解除财产保全。否则,申请人应当在裁定书送达之日起三十日内向本院起诉。案件申请费500元,由申请人周贵香缴纳。本裁定书立即开始执行。如不服本裁定,可以向本院申请复议一次。复议期间不停止裁定的执行。审判员 李秋成二〇一七年八月十八日书记员 刘阳波 来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