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川2022执303号之一
裁判日期: 2017-08-18
公开日期: 2017-09-12
案件名称
陈某与杜某婚姻家庭纠纷一案执行裁定书
法院
乐至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乐至县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陈某,杜某
案由
法律依据
全文
四川省乐至县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7)川2022执303号之一申请执行人陈某,女,生于1982年5月27日,汉族,四川省乐至县人,居民。被执行人杜某,男,生于1979年4月6日,汉族,四川省乐至县人,居民。陈某与杜某婚姻家庭纠纷一案,本院于2015年11月11日作出的(2015)乐至民初第2466号民事判决书,已发生法律效力。因被执行人未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2017年3月13日,权利人向本院申请强制执行,要求被执行人给付申请执行人30000元。同日,本院立案受理,并依法组成合议庭负责执行。本案在执行过程中,本院依法向被执行人送达了执行通知书、财产报告令等法律文书,责令被执行人在执行通知书送达后1日内履行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逾期后,被执行人未履行。本院通过全国法院及四川省高级人民法院司法网络查控系统查询,被执行人无存款信息、无证券信息、无互联网银行信息、无工商登记信息、无车辆信息。在乐至县房管部门查询,被执行人无房产登记信息。另查明,被执行人杜某系乐至县某单位工作人员,本院已依法冻结其工资账户及住房公积金。经被执行人所在单位证实,被执行人除工资收入外,无其他财产。因被执行人未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本院已依法将被执行人纳入失信被执行人名单。本院将上述执行情况告知申请执行人后,申请执行人书面同意终结本次执行程序。现被执行人仍未给付申请执行人30000元及利息。本院认为,除本院已冻结的被执行人住房公积金及工资账户外,被执行人暂无其他财产可供执行,申请执行人同意终结本次执行程序,本案符合终结本次执行程序的条件。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的解释》第五百一十九条之规定,裁定如下:终结本院(2017)川2022执303号案件的本次执行程序。如对终结本次执行程序有异议的,可在收到本裁定书之日起十日内,向本院申请复议。终结本次执行程序后,申请执行人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财产的,可以向本院申请恢复执行。申请恢复执行不受申请执行时效期间的限制。终结本次执行程序后,被执行人应当继续履行生效法律文书所确定的义务。被执行人自动履行完毕的,当事人应当及时告知本院。审判长 谭开幕审判员 任 军审判员 严伟才二〇一七年八月十八日书记员 林 莹 更多数据:搜索“”来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