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鲁0391执恢155号
裁判日期: 2017-08-18
公开日期: 2017-08-28
案件名称
中国工商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淄博高新支行、李家东金融借款合同纠纷执行实施类执行裁定书
法院
淄博市高新技术产业开发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淄博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中国工商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淄博高新支行,李家东,张宁,王秀玲,刘安平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执行工作若干问题的规定(试行)》:第一百零八条
全文
山东省淄博高新技术产业开发区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7)鲁0391执恢155号申请执行人:中国工商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淄博高新支行,淄博市高新区柳泉路268号。被执行人:李家东,男,住址,张店区。被执行人:张宁,女,住址同上。被执行人:王秀玲,女,住址,张店区。被执行人:刘安平,男,住址同上。本院在执行中国工商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淄博高新支行与李家东、张宁、王秀玲、刘安平金融借款纠纷一案中,山东省淄博高新技术产业开发区人民法院(2009)新商初字第275号民事判决书已经发生法律效力。本院于2017年6月22日恢复执行,对被执行人李家东、张宁、王秀玲、刘安平名下房产进行查询且查封,案件执行完毕。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十一)项、《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执行工作若干问题的规定(试行)》第108条第(1)项之规定,裁定如下:申请执行人中国工商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淄博高新支行要求对被执行李家东、张宁、王秀玲、刘安平名下房产进行查询且查封的恢复事项办理完毕。本裁定书送达后立即生效。审 判 长 丁 宁审 判 员 赵党国人民陪审员 程卫东二〇一七年八月十八日书 记 员 吴 玮 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