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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晋05民监1号

裁判日期: 2017-08-18

公开日期: 2017-10-19

案件名称

韩进国与郭建忠、郭素琴合伙企业纠纷一案再审审查民事裁定书

法院

山西省晋城市中级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山西省晋城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再审审查与审判监督

当事人

韩进国,郭建忠,郭素琴

案由

合伙协议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九十八条,第二百零六条

全文

山西省晋城市中级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晋05民监1号二审上诉人(一审原告):韩进国,男,1959年5月8日生,汉族,高平人。二审被上诉人(一审被告):郭建忠,男,1951年6月1日生,汉族,高平人。二审被上诉人(一审被告):郭素琴,女,1974年11月6日生,汉族,高平人。二审上诉人韩进国因与二审被上诉人郭建忠、郭素琴合伙企业纠纷一案,本院于2012年12月5日作出(2012)晋市法民终字第699号民事裁定,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经本院院长提交审判委员会讨论认为,该裁定确有错误,应予再审。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九十八条第一款、第二百零六条之规定,裁定如下:一、本案由本院再审;二、再审期间,中止原裁定的执行。审判长  于昌明审判员  张晓彬审判员  范建华二〇一七年八月十八日书记员  张沁虹 关注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