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晋05民监1号
裁判日期: 2017-08-18
公开日期: 2017-10-19
案件名称
韩进国与郭建忠、郭素琴合伙企业纠纷一案再审审查民事裁定书
法院
山西省晋城市中级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山西省晋城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再审审查与审判监督
当事人
韩进国,郭建忠,郭素琴
案由
合伙协议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九十八条,第二百零六条
全文
山西省晋城市中级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晋05民监1号二审上诉人(一审原告):韩进国,男,1959年5月8日生,汉族,高平人。二审被上诉人(一审被告):郭建忠,男,1951年6月1日生,汉族,高平人。二审被上诉人(一审被告):郭素琴,女,1974年11月6日生,汉族,高平人。二审上诉人韩进国因与二审被上诉人郭建忠、郭素琴合伙企业纠纷一案,本院于2012年12月5日作出(2012)晋市法民终字第699号民事裁定,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经本院院长提交审判委员会讨论认为,该裁定确有错误,应予再审。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九十八条第一款、第二百零六条之规定,裁定如下:一、本案由本院再审;二、再审期间,中止原裁定的执行。审判长 于昌明审判员 张晓彬审判员 范建华二〇一七年八月十八日书记员 张沁虹 关注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