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黑0521执146号
裁判日期: 2017-08-18
公开日期: 2018-07-18
案件名称
王福祥申请执行张杰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执行裁定书
法院
集贤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集贤县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王福祥,张杰
案由
法律依据
全文
黑龙江省集贤县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7)黑0521执146号申请执行人王福祥,男,汉族,60岁。被执行人张杰,男,汉族,52岁。王福祥申请执行张杰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执行一案,集贤县人民法院于2016年1月8日作出的(2016)黑0521民初54号民事调解书,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申请人于2017年2月14日向本院申请执行,本院于2017年2月14日立案执行。本院在执行过程中,被执行人无法查找,申请人申请终结本次执行程序。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的解释》第五百一十九条的规定,裁定如下:终结本次执行程序。申请执行人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供财产的,可以再次申请执行。本裁定书送达后立即生效。审判长 卢秉臣审判员 李丽辉审判员 徐桂林二〇一七年八月十八日书记员 李嘉玮 更多数据:搜索“”来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