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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鄂10刑更576号

裁判日期: 2017-08-18

公开日期: 2017-10-31

案件名称

毛善华抢劫罪、盗窃罪刑罚与执行变更刑事裁定书

法院

湖北省荆州市中级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湖北省荆州市

案件类型

刑事案件

审理程序

刑罚变更

当事人

毛善华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七十八条第一款,第七十八条第一款,第七十九条;《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2012年)》:第二百六十二条第一款

全文

湖北省荆州市中级人民法院刑 事 裁 定 书(2017)鄂10刑更576号罪犯毛善华,男,1965年9月11日出生,汉族,湖北省荆州市人,初中文化程度,现在湖北省江北监狱服刑。湖北省松滋市人民法院于2012年6月15日作出(2012)鄂松滋刑初字第00072号刑事判决,认定被告人毛善华犯抢劫罪、盗窃罪,判处有期徒刑十年,罚金22000元,追缴违法所得63010元(已退赃20000元)。判决发生法律效力后,交付执行。执行期间,罪犯毛善华的刑罚经本院于2015年10月裁定减去有期徒刑四个月。缴纳罚金3000元。现执行机关湖北省江北监狱提出罪犯毛善华减刑建议,于2017年8月4日报送本院审理。本院立案后,将本案的有关情况在本院网站及江北监狱予以公示。公示期间,未收到异议,本院依法组成合议庭进行了审理,现已审理终结。执行机关减刑建议提出,罪犯毛善华在服刑期间,能认罪服法,遵守监规,积极参加“三课”学习,积极参加劳动,能完成生产任务。建议人民法院对该犯予以减刑。经审理查明,罪犯毛善华在服刑期间,确有悔改表现,于2015年10月至2017年3月考核期间,获得三次季度表扬奖励、一次季度记功奖励、评为2016年度监狱级罪犯改造积极分子。同时查明,该犯本考核期缴纳罚金3000元,未退缴违法所得。上述事实,有执行机关提供的该犯所在分监区干警的讨论记录、监区长办公会审核记录、罪犯减刑审核表、计分考核登记本、罪犯奖励呈报审批表、罪犯悔改表现具体事实认证表、罪犯评审鉴定表、湖北省罚没收入票据、本院公示核实无异的材料等在卷佐证。本院认为,罪犯毛善华在服刑期间,能认罪悔罪,认真遵守法律法规及监规,接受教育改造,积极参加思想、文化、职业技术教育,积极参加劳动,努力完成生产任务,确有悔改表现,符合法定减刑条件,依法可以减刑。该犯未全部履行生效裁判中的财产性判项,应从严掌握减刑幅度。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七十八条、第七十九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办理减刑、假释案件具体应用法律的规定》第二条、第三条第一款、第六条第二款、第七条第二款及《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二百六十二条第二款的规定,裁定如下:对罪犯毛善华减去有期徒刑四个月(刑期至2021年9月10日止),原判罚金22000元(已缴纳6000元)不变。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审判长  徐知强审判员  许红卫审判员  赵 林二O二O一七年八月十八日书记员  杨如舫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