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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闽08刑更669号

裁判日期: 2017-08-18

公开日期: 2017-09-06

案件名称

陈荣竹抢劫刑罚变更刑事裁定书

法院

福建省龙岩市中级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福建省龙岩市

案件类型

刑事案件

审理程序

刑罚变更

当事人

陈荣竹

案由

抢劫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2012年)》:第二百六十二条第一款;《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七十八条第一款,第七十八条第一款,第七十九条

全文

福建省龙岩市中级人民法院刑 事 裁 定 书(2017)闽08刑更669号罪犯陈荣竹,男,1977年8月6日出生,汉族,出生地福建省漳浦县,初中文化,现在福建省闽西监狱服刑。福建省漳州市中级人民法院于2004年2月5日作出(2004)漳刑初字第7号刑事判决,以被告人陈荣竹犯抢劫罪,判处无期徒刑,剥夺政治权利终身,并处没收个人全部财产,继续追缴违法所得。宣判后,被告人陈荣竹不服,提出上诉。福建省高级人民法院经过二审审理,于2004年3月31日作出(2004)闽刑终字第222号刑事裁定,对其维持原判。判决生效后,交付执行。因罪犯陈荣竹在服刑期间确有悔改表现,福建省高级人民法院于2007年3月7日对其减为有期徒刑十九年,剥夺政治权利改为八年;福建省龙岩市中级人民法院于2010年5月20日对其减去有期徒刑一年十个月,剥夺政治权利八年不变;2012年8月31日对其减去有期徒刑一年九个月,剥夺政治权利减为七年;2014年11月21日对其减去有期徒刑一年九个月,剥夺政治权利减为六年。刑期执行至2020年11月6日。执行机关福建省闽西监狱因罪犯陈荣竹在服刑期间确有悔改表现,于2017年7月31日提出减刑建议,报送本院审理。本院依法组成合议庭对该案进行了审理,现已审理终结。经审理查明,罪犯陈荣竹在服刑考核期间,能认罪服法,遵守监规纪律,积极参加政治、文化和技术学习,积极参加生产劳动,完成生产任务,2014年9月至2017年5月累计获得考核分3616分,表扬六次(2014年11月至2017年5月累计考核分3436分)。根据执行机关提供的消费清单,该犯在本次考核期内月均消费430元。该犯此次减刑仅缴交个人财产人民币1000元。福建省龙岩市青草盂地区人民检察院对监狱提请罪犯减刑没有异议,但认为,罪犯陈荣竹因犯抢劫罪被判处无期徒刑,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办理减刑、假释案件具体应用法律的规定》第九条,属于减刑幅度从严把握对象;该犯的犯罪行为给社会造成的影响未能消除,且其有一定的财产刑履行能力,但不积极履行,根据相关规定,建议对其减刑时从严掌握。本院认为,罪犯陈荣竹确有悔改表现的事实清楚,证据充分,执行机关提请对该罪犯减刑的建议合法,本院予以采纳。罪犯陈荣竹属于因抢劫被判处无期徒刑的罪犯,且不积极履行生效裁判中财产性判项,对其减刑时从严把握。检察机关建议理由充分,予以采纳。本院综合其犯罪具体情节、社会危害程度、财产性判项履行情况及改造表现等因素确定其减刑幅度。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二百六十二条第二款和《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七十八条、第七十九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办理减刑、假释案件具体应用法律的规定》第一条、第二条、第六条的规定,裁定如下:对罪犯陈荣竹予以减去有期徒刑六个月,剥夺政治权利六年不变(刑期执行至2020年5月6日止)。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审判长  詹跃忠审判员  戴景彤审判员  李秋英二〇一七年八月十八日书记员  林梦龙 关注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