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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苏0116民初4502号

裁判日期: 2017-08-18

公开日期: 2017-09-06

案件名称

原告李生祥与被告江苏华夏天成建筑科技有限公司经济补偿金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南京市六合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南京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李生祥,江苏华夏天成建筑科技有限公司

案由

经济补偿金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

全文

江苏省南京市六合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苏0116民初4502号原告:李生祥,男,1969年10月28日出生,汉族,住江苏省宿迁市宿城区。委托诉讼代理人:展海巍,江苏金协和律师事务所律师。被告:江苏华夏天成建筑科技有限公司,住所地南京市六合区经济开发区龙华路。法定代表人:夏进。本院在审理原告李生祥与被告江苏华夏天成建筑科技有限公司经济补偿金纠纷一案过程中,原告于2017年8月18日向本院申请撤回对被告的起诉。本院认为,原告李生祥自愿向本院申请撤回对被告江苏华夏天成建筑科技有限公司的起诉,依法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李生祥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10元,减半收取5元,本院予以免收。审 判 员  陈久荣二〇一七年八月十八日见习书记员  周 坤 来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