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粤1622民初871号
裁判日期: 2017-08-18
公开日期: 2017-10-31
案件名称
龙川县农村信用合作联社与张康环金融借款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龙川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龙川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龙川县农村信用合作联社,张康环
案由
金融借款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全文
广东省龙川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粤1622民初871号原告:龙川县农村信用合作联社,住所地广东省龙川县新城开发区,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4416228971890542。主要负责人:邹东平。委托代理人:黄中政,男,该联社老隆信用社信贷员。委托代理人:袁世伟,男,该联社资产保全部员工。被告:张康环,女,汉族,1968年11月20日出生,住广东省龙川县,委托代理人:张绥东,广东克己律师事务所律师。本院在审理原告龙川县农村信用合作联社与被告张康环借款合同纠纷一案中,原告龙川县农村信用合作联社于2017年8月17日向本院提交撤诉申请,申请撤回对被告张康环的起诉。本院认为,原告龙川县农村信用合作联社向本院申请撤回对被告张康环的起诉,是在法律规定范围内处分自己的诉讼权利,符合法律规定,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的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龙川县农村信用合作联社撤回对被告张康环的起诉。案件受理费减半收取663元,由原告龙川县农村信用合作联社负担。审 判 员 古宏锋二〇一七年八月十八日法官助理 王秀珍书 记 员 王 洁