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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京0113执3174号

裁判日期: 2017-08-18

公开日期: 2018-07-14

案件名称

上海雅库商贸有限公司等合同一案执行裁定书

法院

北京市顺义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北京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北京西科盛世通酒店会展设备制造有限公司,上海雅库商贸有限公司

案由

法律依据

全文

北京市顺义区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7)京0113执3174号申请执行人北京西科盛世通酒店会展设备制造有限公司,住所地北京市顺义区天竺空港工业区B区安庆大街。法定代表人朱京西,董事长。被执行人上海雅库商贸有限公司,住所地上海市徐汇区桂平路391号1号楼308室,组织机构代码不详。法定代表人阮婉红,职务不详。申请执行人北京西科盛世通酒店会展设备制造有限公司与被执行人上海雅库商贸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案,北京市顺义区人民法院于2015年8月7日作出的(2015)顺民(商)初字第9097号民事判决书已发生法律效力。因被执行人上海雅库商贸有限公司未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权利人北京西科盛世通��店会展设备制造有限公司于2017年5月8日向本院申请强制执行。在执行过程中,经本院多方调查查找,查明被执行人上海雅库商贸有限公司名下无可供执行的财产,执行程序在一定期间内难以继续进行。故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的解释》第五百一十九条之规定,裁定如下:北京市顺义区人民法院于2015年8月7日作出的(2015)顺民(商)初字第9097号民事判决书本次执行程序终结。如申请执行人在本次执行程序终结后发现被执行人及其可供执行财产或财产线索,可向本院再次申请执行,被执行人有继续履行债务的义务。本裁定书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审判长  王小丽审判员  单立勋审判员  李 维二〇一七年八月十八日��记员王咏吉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