跳转到主要内容

(2017)津0103执3416号

裁判日期: 2017-08-18

公开日期: 2017-11-16

案件名称

王延明信用卡纠纷执行实施类执行裁定书

法院

天津市河西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天津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王延明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

全文

天津市河西区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7)津0103执3416号被执行人:王延明,男,1981年1月25日出生于内蒙古自治区,汉族,大学文化,中沙石化有限公司员工,暂住天津市滨海新区,户籍地天津市滨海新区。天津市河西区人民检察院提起公诉的被告人王延明犯信用卡诈骗罪一案,业经本院判决确立在案,现已发生法律效力,刑事审判庭移交本院执行局执行被执行人王延明罚金人民币30000元。本案在执行过程中,因被执行人无财产可供执行。现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第(六)项的规定,裁定如下:终结天津市河西区人民法院(2017)津0103执3416号案件中对被执行人王延明的执行。本裁定送达后立即生效。(此页无正文)审 判 长  陈述琦审 判 员  郝卫刚代理审判员  张 鹏二〇一七年八月十八日书 记 员  刘 磊 更多数据:搜索“”来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