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川0525司惩32号之二
裁判日期: 2017-08-18
公开日期: 2017-11-23
案件名称
杨青与张寿伟、王显芳、杨彬、杨文刚排除妨害纠纷拘留决定书
法院
古蔺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古蔺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其他
当事人
杨青
案由
排除妨害纠纷
法律依据
全文
四川省古蔺县人民法院拘 留 决 定 书(2017)川0525司惩32号之二被拘留人:杨青,男,1994年5月18日出生,住四川省古蔺县。本院在执行张寿伟、王显芳申请执行杨彬、杨文刚排除妨害纠纷一案中,案外人杨青以暴力、威胁方法阻碍司法工作人员执行职务。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一十一条第一款第五项、第一百一十五条第二款、第一百一十六条第一款和第三款的规定,决定如下:对杨青拘留十五日。如不服本决定,可以在收到决定书之日起三日内,向四川省泸州市中级人民法院申请复议一次。复议期间,不停止决定的执行。二〇一七年八月十八日 来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