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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川0525司惩32号之二

裁判日期: 2017-08-18

公开日期: 2017-11-23

案件名称

杨青与张寿伟、王显芳、杨彬、杨文刚排除妨害纠纷拘留决定书

法院

古蔺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古蔺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其他

当事人

杨青

案由

排除妨害纠纷

法律依据

全文

四川省古蔺县人民法院拘 留 决 定 书(2017)川0525司惩32号之二被拘留人:杨青,男,1994年5月18日出生,住四川省古蔺县。本院在执行张寿伟、王显芳申请执行杨彬、杨文刚排除妨害纠纷一案中,案外人杨青以暴力、威胁方法阻碍司法工作人员执行职务。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一十一条第一款第五项、第一百一十五条第二款、第一百一十六条第一款和第三款的规定,决定如下:对杨青拘留十五日。如不服本决定,可以在收到决定书之日起三日内,向四川省泸州市中级人民法院申请复议一次。复议期间,不停止决定的执行。二〇一七年八月十八日 来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