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豫1723执821号
裁判日期: 2017-08-18
公开日期: 2017-09-26
案件名称
郭某某申请执行樊某某人格权纠纷一案终结裁定书
法院
平舆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平舆县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郭某某,樊某某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
全文
河南省平舆县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7)豫1723执821号申请执行人:郭某某,女,1951年11月11日,汉族,住平舆县双庙乡马营村委凡庄9队,身份证号码:411723195111108528.被执行人:樊某某,男,1975年9月10日,汉族,住双庙乡马营村委凡庄9队,身份证号码:4128271975********。关于郭某某申请执行樊某某人格权纠纷一案,我院在执行过程中,申请执行人郭某某已于2017年8月18日向本院撤销对本案的执行申请。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第(一)项的规定,裁定如下:终结本院(2017)豫1723执821号的执行。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审判长 冯国勇审判员 赵 丽审判员 彭 聪二〇一七年八月十八日书记员 闫 炯 关注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