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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豫1723执821号

裁判日期: 2017-08-18

公开日期: 2017-09-26

案件名称

郭某某申请执行樊某某人格权纠纷一案终结裁定书

法院

平舆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平舆县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郭某某,樊某某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

全文

河南省平舆县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7)豫1723执821号申请执行人:郭某某,女,1951年11月11日,汉族,住平舆县双庙乡马营村委凡庄9队,身份证号码:411723195111108528.被执行人:樊某某,男,1975年9月10日,汉族,住双庙乡马营村委凡庄9队,身份证号码:4128271975********。关于郭某某申请执行樊某某人格权纠纷一案,我院在执行过程中,申请执行人郭某某已于2017年8月18日向本院撤销对本案的执行申请。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第(一)项的规定,裁定如下:终结本院(2017)豫1723执821号的执行。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审判长  冯国勇审判员  赵 丽审判员  彭 聪二〇一七年八月十八日书记员  闫 炯 关注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