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豫1426民初4136号
裁判日期: 2017-08-18
公开日期: 2018-07-18
案件名称
商丘栗隆建材有限公司与程利林买卖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夏邑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夏邑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商丘栗隆建材有限公司,程利林
案由
买卖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一十八条,第一百五十四条
全文
河南省夏邑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豫1426民初4136号原告:商丘栗隆建材有限公司,住所地河南省夏邑县工业园区西环路西侧。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4114266716569913。法定代表人刘金岚,系该公司经理。被告:程利林,男,1963年2月12日出生,汉族,住所地河南省夏邑县。原告商丘栗隆建材有限公司与被告程利林买卖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17年8月11日立案。原告商丘栗隆建材有限公司在本院依法送达交纳诉讼费用通知后,未在七日内预交案件受理费。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一十八条、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十一项、《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的解释》第二百一十三条之规定,裁定如下:本案按原告商丘栗隆建材有限公司撤回起诉处理。审判员 刘虎敬二〇一七年八月十八日书记员 马璐璐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