跳转到主要内容

(2016)陕0125执863号

裁判日期: 2017-08-18

公开日期: 2017-09-25

案件名称

李金玉与王杰民间借贷纠纷案执行裁定书

法院

户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户县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李金玉,王杰

案由

法律依据

全文

西安市鄠邑区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6)陕0125执863号申请执行人:李金玉,女,汉族。被执行人:王杰,男,汉族。本院在执行李金玉与王杰民间借贷纠纷一案中,因被执行人下落不明,亦无可供执行财产。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二百五十七条规定,裁定如下:终结(2016)陕0125执863号案件的执行。待被执行人具备执行条件时,申请人可重新申请恢复按原法律文书执行。本裁定送达后立即生效。审判员  王建利二〇一七年八月十八日书记员  李 浩 更多数据:搜索“”来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