跳转到主要内容

(2017)晋0108民初1071号

裁判日期: 2017-08-18

公开日期: 2017-09-20

案件名称

常顺喜与牛凯、安盛天平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山西分公司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太原市尖草坪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太原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常顺喜,牛凯,安盛天平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山西分公司

案由

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百五十四条

全文

太原市尖草坪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晋0108民初1071号原告:常顺喜,男,1965年6月11日出生,汉族,太原市第五十五中学教师,住太原市尖草坪区江阳化工厂**楼**号,身份证号×××。被告:牛凯,男,1978年8月21日出生,汉族,太原市杏花岭区享堂北街社区居民,住太原市矿机宿舍五居委*楼***号,身份证号×××。被告:安盛天平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山西分公司,住所地太原市迎泽区桃园南路31号鸿富商务大厦六层602、604-606。负责人:王格平,总经理。委托代理人:南天舒,男,1991年2月21日出生,汉族,安盛天平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山西分公司员工,住公司宿舍,身份证号×××。原告常顺喜诉被告牛凯、安盛天平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山西分公司分公司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一案,本院于2017年6月22日立案,原告常顺喜于2017年8月18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常顺喜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五)项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常顺喜撤诉。案件受理费50元,减半收取计25元,由原告常顺喜负担。审 判 员  李 磊二〇一七年八月十八日法官助理  杜 康书 记 员  张芸菲 来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