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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浙02民终2208号

裁判日期: 2017-08-18

公开日期: 2017-09-29

案件名称

宁海冠尊游艇发展有限公司、郑兴劳动争议二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浙江省宁波市中级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浙江省宁波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二审

当事人

宁海冠尊游艇发展有限公司,郑兴

案由

劳动争议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三条

全文

浙江省宁波市中级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浙02民终2208号上诉人(原审原告):宁海冠尊游艇发展有限公司。住所地:宁海县强蛟镇王石岙村。法定代表人:谭锋,该公司总经理。委托诉讼代理人:李辉滨,浙江皓商律师事务所律师。委托诉讼代理人:史洁,浙江皓商律师事务所律师。被上诉人(原审被告):郑兴,男,1980年1月20日出生,汉族,住宁海县。上诉人宁海冠尊游艇发展有限公司因与被上诉人郑兴劳动争议一案,不服浙江省宁海县人民法院(2017)浙0226民初2600号民事判决,向本院提起上诉。本院依法组成合议庭对本案进行了审理。本院审理过程中,宁海冠尊游艇发展有限公司于2017年8月15日向本院提交书面申请,撤回对郑兴的上诉。本院认为,宁海冠尊游艇发展有限公司在本案审理期间提出撤回上诉的请求,不违反法律规定,本院予以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三条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宁海冠尊游艇发展有限公司撤回上诉。一审判决自本裁定书送达之日起发生法律效力。本裁定为终审裁定。审 判 长  徐盛森审 判 员  赵 晖代理审判员  刘建军二〇一七年八月十八日书 记 员  吴佳易 来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