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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黑0225刑初157号

裁判日期: 2017-08-18

公开日期: 2017-12-06

案件名称

被告人邓xx犯危险驾驶罪一案刑事判决书

法院

甘南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甘南县

案件类型

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邓xx

案由

危险驾驶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三十三条之一第一款,第六十一条,第六十七条第一款,第六十七条第一款

全文

黑龙江省甘南县人民法院刑 事 判 决 书(2017)黑0225刑初157号公诉机关黑龙江省甘南县人民检察院。被告人邓xx。2016年7月12日因涉嫌犯危险驾驶罪被甘南县公安局刑事拘留,同年7月15日被取保候审。甘南县人民检察院以黑甘检刑诉〔2017〕142号起诉书指控被告人邓xx犯危险驾驶罪,于2017年8月16日向本院提起公诉。本院于同日立案受理,依法适用简易程序,实行独任审判,于2017年8月18日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甘南县人民检察院指派检察员李铁民出庭支持公诉,被告人邓xx到庭参加诉讼。现已审理终结。公诉机关指控,2016年6月24日14时许,被告人邓xx酒后驾驶两轮摩托车沿甘南县明海路由南向北行驶至建设路附近时,被甘南县交警大队民警查获。经检验,邓xx血液乙醇含量为154mg/100ml。上述事实,被告人邓xx在开庭审理过程中亦无异议,并有书证户籍证明、驾驶证查询单;被告人邓xx的供述和辩解;齐齐哈尔市公安局刑事技术支队毒物检验鉴定报告。足以认定。本院认为,被告人邓xx在道路上醉酒驾驶机动车辆,其行为已构成危险驾驶罪,公诉机关指控的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罪名成立。其法定刑为拘役,并处罚金。邓xx到案后如实供述自己的犯罪事实,确有悔罪表现,依法可从轻处罚。公诉机关的量刑建议适当,予以采纳,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三十三条之一第一款、第六十一条、第六十七条第三款之规定,判决如下:被告人邓xx犯危险驾驶罪,判处拘役一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六千元(已缴纳)。(刑期从判决执行之日起计算,先期羁押四日已折抵刑期。即自2017年8月18日起至2017年9月13日止。)如不服本判决,可在接到判决书的第二日起十日内,通过本院或直接向齐齐哈尔市中级人民法院提出上诉。书面上诉的,应当提交上诉状正本一份,副本三份。审判员  齐丽明二〇一七年八月十八日书记员  刘 迪 关注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