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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6)湘1302民初3598号之二

裁判日期: 2017-08-18

公开日期: 2017-11-14

案件名称

周恒桂与中国建设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娄底街心支行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娄底市娄星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娄底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周恒桂,中国建设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娄底街心支行,娄底市五丰冶炼有限公司

案由

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全文

湖南省娄底市娄星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6)湘1302民初3598号之二原告周恒桂,男,1953年1月20日出生,汉族,户籍所在地:湖南省娄底市娄星区。委托代理人李思义、李建业,湖南晨晖律师事务所律师。被告中国建设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娄底街心支行。住所地:娄星区育才路与贤童街交叉处。负责人吴艳平,该行行长。委托代理人姜时杰、卿勇,湖南淡远(娄底)律师事务所。第三人娄底市五丰冶炼有限公司。住所地:娄星区乐坪西街百亩乡双林村五里组。法定代表人徐邵华,该公司董事长。本院在审理原告周恒桂诉被告中国建设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娄底街心支行、第三人娄底市五丰冶炼有限公司合同纠纷,原告于2017年8月18日向本院撤回对被告及第三人的起诉。本院认为,原告的撤诉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法应予以准许。据此,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周恒桂撤回对被告中国建设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娄底街心支行、第三人娄底市五丰冶炼有限公司的起诉。案件受理费6855元(已减半收取),由原告周恒桂负担。本裁定送达后即具有法律效力。审 判 长  黄燕璋人民陪审员  罗亚利人民陪审员  谢国要二〇一七年八月十八日书 记 员  肖 珊 来源:百度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