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渝03民辖终222号
裁判日期: 2017-08-18
公开日期: 2017-12-13
案件名称
重庆市宏贵建设有限公司与孙洪安陈杰等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二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重庆市第三中级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重庆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二审
当事人
重庆市宏贵建设有限公司,邓才岗,刘印,陈杰,孙洪安,丰都县宏达公路发展有限公司
案由
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条,第一百七十一条
全文
重庆市第三中级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渝03民辖终222号上诉人(原审被告):重庆市宏贵建设有限公司,住所地重庆市大足区龙水镇明光村。法定代表人:刘桂宾,该公司总经理。被上诉人(原审原告):邓才岗,男,土家族,居民,住重庆市石柱县。被上诉人(原审原告):刘印,男,土家族,居民,住重庆市石柱县。原审被告:陈杰,男,住重庆市丰都县。原审被告:孙洪安,男,住重庆市丰都县。原审被告:丰都县宏达公路发展有限公司,住所地重庆市丰都县平都大道东路(县交委四楼)。法定代表人:刘异,该公司经理。上诉人重庆市宏贵建设有限公司因与被上诉人邓才岗、刘印、原审被告陈杰、孙洪安、丰都县宏达公路发展有限公司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一案,不服重庆市丰都县人民法院于2017年6月29日作出的(2017)渝0230民初2796号民事裁定,向本院提起上诉。上诉人上诉称,其住所地在重庆市大足区,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十一条第二款规定,本案应由重庆市大足区人民法院管辖,请求撤销原裁定,将案件移送至重庆市大足区人民法院审理。本院经审查认为,本案系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被上诉人邓才岗、刘印诉称,2013年3月20日,原审被告丰都县宏达公路发展有限公司将位于丰都县境内的“省道S406线丰彭公路九溪沟至龙河镇段公路改建工程”发包给上诉人重庆市宏贵建设有限公司,后上诉人重庆市宏贵建设有限公司、原审被告陈杰又将该工程转包给原审被告孙洪安,孙洪安又将该工程中K21标段的挡土墙、路肩挡土墙、涵洞等以包工包料的形式转包给二被上诉人,现尚欠二被上诉人部分工程款。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三十三条第(一)项的规定:因不动产纠纷提起的诉讼,由不动产所在地人民法院管辖。同时,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二十八条第二款的规定: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按照不动产纠纷确定管辖。该工程项目位于重庆市丰都县境内,因此,重庆市丰都县人民法院对本案享有管辖权。上诉人重庆市宏贵建设有限公司提出的上诉理由不能成立。原裁定认定事实清楚,适用法律正确,应予维持。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条第一款第(一)项、第一百七十一条之规定,裁定如下:驳回上诉,维持原裁定。本裁定为终审裁定。审 判 长 刘 军代理审判员 任艳艳代理审判员 余陈洋二〇一七年八月十八日书 记 员 陶明洪 来源:百度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