跳转到主要内容

(2017)皖0506民初1110号

裁判日期: 2017-08-18

公开日期: 2017-08-29

案件名称

王守林与陈玉宝民间借贷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马鞍山市博望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马鞍山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王守林,陈玉宝

案由

民间借贷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全文

安徽省马鞍山市博望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皖0506民初1110号原告:王守林,男,1969年11月18日出生,汉族,住安徽省马鞍山市博望区。被告:陈玉宝,男,1965年8月28日出生,汉族,住安徽省马鞍山市博望区。原告王守林与被告陈玉宝民间借贷纠纷一案,本院于2017年8月2日立案。原告王守林于2017年8月18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王守林申请撤诉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规定,裁定如下:准许王守林撤诉。案件受理费1150元(已减半收取),由王守林负担。审判员  花庆月二〇一七年八月十八日书记员  袁 洁 更多数据:搜索“”来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