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闽0624刑初126号
裁判日期: 2017-08-18
公开日期: 2017-12-06
案件名称
吴周发走私、贩卖、运输、制造毒品一审刑事判决书
法院
诏安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诏安县
案件类型
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吴周发
案由
走私、贩卖、运输、制造毒品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百四十七条第一款,第六十七条第一款,第六十七条第一款,第五十五条第一款,第五十六条第一款,第五十九条第一款
全文
福建省诏安县人民法院刑 事 判 决 书(2017)闽0624刑初126号公诉机关诏安县人民检察院。被告人吴周发,男,1964年5月15日出生于福建省诏安县,汉族,文盲,无业,住诏安县。因涉嫌犯贩卖毒品罪于2017年3月2日被诏安县公安局刑事拘留,同年4月5日被诏安县人民检察院批准逮捕,次日由诏安县公安局执行逮捕。现羁押于诏安县看守所。诏安县人民检察院以诏检诉刑诉(2017)131号起诉书指控被告人吴周发犯贩卖毒品罪,于2017年6月23日向本院提起公诉。本院于同日立案,并依法组成合议庭,公开开庭审理了本案。诏安县人民检察院指派代理检察员陈茂坚、谢腾樟出庭支持公诉,被告人吴周发到庭参加诉讼。现已审理终结。诏安县人民检察院指控:2016年9月份开始,被告人吴周发以牟利为目的向一名外号为“阿某1”(身份无法查清,另案处理)的男子以每克人民币80元左右的价格购买毒品冰毒,除一部分用于自己吸食外,一部分贩卖给他人。具体如下:1、2016年10月份至2017年3月初期间,吴周发向“阿某1”购买毒品冰毒后,在诏安县车站附近偏僻路段、诏安县二通道偏僻路段及诏安县后林旅社卖给林某1冰毒合计15次,共计7.5克(每次数量为0.5克,金额为人民币100元,其中诏安县车站附近偏僻路段3次、诏安县二通道偏僻路段9次、后林旅社3次)。2、2017年2月份至3月份期间,吴周发以同样的形式在诏安县二通道路边一个偏僻的地方及后林旅社卖给李某冰毒4次,共计2克(每次数量为0.5克,金额为人民币100元)。3、2017年3月2日,民警在诏安县车站附近抓获吴周发,并当场从吴周发身上、摩托车上及出租屋内搜出毒品冰毒及麻古,经称量,毒品冰毒净重117.47克,毒品麻古净重0.82克。经鉴定,缴获的毒品冰毒、麻古均测出甲基苯丙胺成分。经查,被查获吴周发冰毒现场检测呈阳性。公诉机关提供了相关证据。公诉机关认为,被告人吴周发为非法牟取暴利多次贩卖毒品,其中甲基苯丙胺127.79克,数量较大,其行为应以贩卖毒品罪追究刑事责任。请依法判处。被告人吴周发辩称:公诉机关指控属实,他买的毒品主要是用于自己吸食,朋友要就分些给他们,有时有收钱,有时没有收钱。经审理查明,2016年9月份开始,被告人吴周发以牟利为目的向一名外号为“阿某1”(身份无法查清,另案处理)的男子以每克人民币80元左右的价格购买毒品冰毒,除一部分用于自己吸食外,一部分贩卖给他人。具体如下:1、2016年10月份至2017年3月初期间,吴周发向“阿某1”购买毒品冰毒后,在诏安县车站附近偏僻路段、诏安县二通道偏僻路段及诏安县后林旅社卖给林某1冰毒合计15次,共计7.5克(每次数量为0.5克,金额为人民币100元,其中诏安县车站附近偏僻路段3次、诏安县二通道偏僻路段9次、后林旅社3次)。2、2017年2月份至3月份期间,吴周发以同样的形式在诏安县二通道路边一个偏僻的地方及后林旅社卖给李某冰毒4次,共计2克(每次数量为0.5克,金额为人民币100元)。3、2017年3月2日,民警在诏安县车站附近抓获吴周发,并当场从吴周发身上、摩托车上及出租屋内搜出毒品冰毒及麻古,经称量,毒品冰毒净重117.47克,毒品麻古净重0.82克。经鉴定,缴获的毒品冰毒、麻古均测出甲基苯丙胺成分。经查,被查获时吴周发现场尿液检测冰毒呈阳性。又查明,经检验上述被缴获的毒品,除毒品麻古含甲基苯丙胺为20.3%、其他16包送检样品含甲基苯丙胺为68.1%-74.9%不等。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一、书证1.受案登记表:证实公安机关依法于2017年3月2日受案。2.户籍证明:证实被告人吴周发,1964年5月15日出生,身份证号码,具有刑事责任能力。3.抓获经过:证实2017年3月2日,诏安县公安局在侦查李某容留他人吸毒案中,发现吴周发有贩卖毒品的重大犯罪嫌疑,根据耳目提供线索,吴周发近期租住在诏安车站附近星冠宾馆,诏安县公安局即组织警力,在诏安县车站附近成功抓获犯罪嫌疑人吴周发。4.搜查证、扣押清单:证实2017年3月2日13时13分依法向犯罪嫌疑人吴周发宣布对其人身及住所进行搜查并扣押查获的毒品疑似物。5.福建恒新源计量检测有限公司检定证书:证实用于扣押的毒品疑似物称重的电子天平秤,经检验合格,有效期至2018年2月14日。6.福建省毒品实物缴交暂存收据:证实2017年3月23日诏安县公安局刑警大队将取样送检后乘余的冰毒108.89g和麻古0.55g缴交禁毒大队保存。7.鉴定聘请书、鉴定意见通知书:证实2017年4月6日告知吴周发涉案毒品定性、定量检测鉴定意见:检测的样品均含有甲基苯丙胺,含量除了麻古为20.3%,其余为为68.1%-74.9%不等。8.前科劣迹查询证明:证实吴周发2016年7月14日,吴周发因吸毒被广东汕尾陆丰市公安局瀛南派出所查获并受到行政拘留处罚;2014年2月12日,吴周发因赌博被诏安县公安局宫口边防派出所查获并处以罚款五百的行政处罚。9.吸毒人员查获详细信息、吸毒人员处置记录:证实吴周发2016年7月14日,吴周发因吸毒被广东汕尾陆丰市公安局瀛南派出所查获并受到行政拘留处罚。10.人员涉案情况详细查询结果:证实2014年2月12日,吴周发因参赌“打豹”被诏安县公安局宫口边防派出所查获并行政处罚。11.情况说明:证实根据犯罪嫌疑人吴周发交代,涉案毒品来源是跟广东省陆丰市甲子镇一个外号叫“阿某1”(男,40几岁,广东省陆丰市甲子镇人,其他信息不详)的中年男子购买的,现该案涉案人员阿某1具体身份住址暂时无法查清,人员去向不明,待日后查获后再另案处理。二、证人证言1.证人林某1的证言:证实2017年2月23日至2017年3月1日期间,他和李某在诏安后林旅社分别向吴周发购买过3次和2次毒品冰毒的事实。2017年2月23日凌晨3时许,他和朋友李某在诏安县后林旅社A201号房间吸食冰毒;2017年2月24日早上10时许,他和朋友李某、肖意在诏安县后林旅社A201号房间吸食冰毒;2017年2月26日凌晨3时许,他和朋友李某、肖意在诏安县后林旅社A201号房间吸食冰毒;2017年2月27日22时许,朋友李某、外号阿某2在诏安县后林旅社A201号房间吸食冰毒;他和李某、肖意在诏安县后林旅社A201号房间吸食冰毒;2017年3月1日早上9时许,他和李某、肖意在诏安县后林旅社A201号房间吸食冰毒。在诏安县后林旅社A201号房间吸食冰毒李某每次都知道,肖意知道三次,阿某2知道一次。诏安县后林旅社A201号房间是李某租的,在诏安县后林旅社A201号房间吸食冰毒李某并没有收取报酬,但是其中他买了三次冰毒,另外两次是李某购买的。2017年3月1日早上9时许,李某一直给他打电话叫他过去诏安县后林旅社A201号房间,李某跟他说自己很难受,让他叫诏安县梅岭镇南门村老头给他们送一百块冰毒过来,他打完电话,过了十几分钟,老头就送来了小袋冰毒过来,他付了一百块。然后他就出去超市买了一卷锡箔纸,一箱矿泉水和两根吸管,回到诏安县后林旅社A201号房间他就制作成吸毒工具,用烫吸的方法吸食冰毒。2017年3月2日1时许,他在诏安县圣保罗KTV门口被抓。2017年3月2日1时13分,他对尿液冰毒检测呈阳性无异议。毒品都是跟诏安县梅岭镇南门村一个外号叫老头的男子购买的。通过手机联系的。老头年龄约55岁,男,黝黑皮肤,身体较胖,身高约165厘米,外号老头,诏安县梅岭镇南门村人。老头是以前别人介绍的,但是具体是谁他也想不起来。从2015年10月份,大约有二十几次,但是具体次数和事件他也记不清楚了。在诏安县后林旅社A201号房间总的有5次,他和李某每次都有。第一次是他和李某两人,后来几次肖意知道他们在后林旅社A201号房间里,也来找他们一起吸食毒品冰毒。李某老乡也来过一次。从2016年10月份左右开始跟老头购买毒品,之前笔录说是2015年10月份左右是说错了。除了在后林旅社,他还在诏安车站附近偏僻的地方以及诏安县二通道偏僻路段跟他购买过十几次冰毒。具体什么地方买过几次他现在也想不起来。除了后林旅社,其他地方他跟老头买毒品冰毒都是自己吸食的。2.证人李某的证言:证实2017年2月23日至2017年3月1日期间,李某、林某1在诏安后林旅社分别向吴周发购买过2次和3次毒品冰毒的事实。2017年2月22日左右,他在诏安县南诏镇后林旅社开了间房间,后来他和林某1、肖意、“阿某2”等人一起在他开的房间里吸食毒品冰毒。2016年2月22日左右,他因之前租住的房屋到期了,他就搬出来,因为没地方住,他就在诏安县城后林旅社开了一个房间(房间号为201)暂时住下。隔天的时候,林某1联系他,且自己一个人过来找他,林某1拿出一小袋东西出来,他看见袋子里装着一点冰毒,林某1问他:“要不要来两口”,他说:“好啊!”,接着林某1就开始用矿泉水瓶制作吸食冰毒的工具,然后林某1他们两人就开始在他开的房间里吸食冰毒。吸完后,林某1就离开他房间走了。后来的几天,林某1几乎每天都回来找他,他老乡肖意(女,24岁左右,具体在哪个夜总会上班他不清楚)知道他们在后林旅社开了房间,有时也会过来找他们,和他们一起吸食,她来的时候林某1也有来,他们几个人就一起在他开的房间里吸食毒品冰毒。2017年2月27日晚,他和林某1在后林旅社201号房,林某1的一个朋友也是违背的一个老乡叫“阿杰”(真名他不懂)也到房间里来,他们几人在房间里吸食冰毒。他最后一次吸食冰毒是在2017年3月1日早上,他从网吧上网出来,后到201房间里与李某、肖意等人吸食冰毒。在后林旅社开房期间总的在房间里吸食5次毒品。第一次是他和林某1两人。后来几次,林某1都有跟“肖意”一起在他住的后林旅社201房间吸食冰毒,还有“阿某2”也有来过一次在他后林旅社201房间吸食过毒品。他们吸食的都是冰毒。冰毒有时候是林某1买的,有时是他买的。他们都是和一个外号为“老头”的男子买的,每次他们打电话给“老头”要货,“老头”都拿到后林旅社给我们。他跟“老头”买过两次冰毒,在房间里和林某1、肖意一起吸食,林某1买过三次。“老头”具体叫什么名字他不知道,只知道是诏安本地人,手机号码是152××××2793,如果有照片让他看,他应该可以认出来。对尿液冰毒检测呈阳性无异议。三、犯罪嫌疑人吴周发的供述与辩解2016年9月,他开始从广东省陆丰县甲子镇一个外号叫“阿某1”的中年男子那里购买毒品,他每个月都会去甲子一趟,一趟至少可以拿40克左右的冰毒,拿完毒品回来后他一部分供自己吸食,一部分拿去卖给诏安有吸毒的人。贩卖的毒品是冰毒,他以每半粒(重量约0.5克)100元在诏安贩卖。他在广东甲子购买毒品的价格是冰毒每粒(重量约1克)80元。每粒(1克)冰毒能赚120元。大部分都是别人打电话联系他,约好地点,然后他送货去给他们。多数是一些年轻人,他都不会去问身份,买的人也不会告诉他。在今年2月下旬他去后林旅社那边卖过五次毒品冰毒,是卖给一个外省的年轻人和一个本地的年轻人。他每次去都只卖给他们半粒(0.5克)冰毒。正常一次收100元,买的人偶尔钱不够,他们拿50元他也照收。他们具体叫什么名字他不知道,只知道一个是外省的,一个是本地的,两个都是20几岁的人,如果有其两人照片,他可以辨认出他们来。他受查出来的毒品,公安民警都当着他的面称重让他确认。从他身上搜出的毒品,总的有三小袋,总毛重为1.76克,总净重为1.46克;从他的住所搜查一小袋冰毒(毛重为0.39克,净重0.29克),8粒麻古(毛重0.92克,净重0.82克);从摩托车上搜出29小袋的冰毒(总毛重17.36克,总净重14.46克)以及两大袋冰毒,一袋毛重70.67克,净重69.73克,另一袋毛重32.50克,净重31.53克。他总的被搜出的冰毒总净重为117.47克;麻古8粒,总净重0.82克。这些毒品都是他去广东省陆丰县甲子镇向一个外号叫“阿某1”的中年男子那里购买的。他打算自己吸食一部分,大部分是打算拿去贩卖的。经民警提取他本人尿液样本进行测试剂板现场检测,冰毒类试剂板检测结果呈阳性,他没有异议。现在他能确定的是之前给他辨认的本地男子林某1和外省男子李某向他购买过毒品。除了后林旅社,一般是在诏安车站附近偏僻的地方,诏安二通道偏僻路段,地点没有固定。除了后林旅社,林某1之前在诏安车站附近偏僻路段以及诏安二通道偏僻路段向他购买过十几次毒品冰毒,每次买一百元,他给半粒(0.5克),外省男子李某之前在诏安二通道路边一个偏僻的地方跟他买过两次冰毒,每次也是一百元,他给半粒(0.5克)冰毒。他贩卖的冰毒都是颗粒状,他一般都是卖半粒,总量为0.5克左右,都是用小封口包装的。四、勘察、检查、辨认、侦查实验等笔录1.当场盘问、检查笔录:证实2017年3月2日0时50分至1时45分,诏安县公安局民警依法对吴周发人身、所骑乘女式摩托车、临时住所星冠宾馆401客房进行检查,并在吴周发手上发现三小袋透明塑料封口袋包装的冰毒疑似物,在吴周发临时租住的星冠宾馆401客房一顶棉帽内一小包透明塑料封口袋包装的冰毒疑似物和一小袋透明塑料封口袋包装的片剂麻古疑似物。2.扣押笔录、扣押清单、现场扣押毒品照片:证实2017年3月2日1时15分至45分,民警沈某2、刘某依法向吴周发扣押毒品疑似物,包括从吴周发手上查获的3小封口袋冰毒疑似物,吴周发住处1小封口袋冰毒疑似物、2大封口袋冰毒疑似物、空白塑料封口袋若干以及摩托车1辆、手机1部、棉帽1顶。3.吴周发辨认笔录:证实吴周发辨认贩卖毒品所驾驶摩托车,确认其所驾驶摩托车。4.称重笔录、称量确认清单、毒品称量照片:证实2017年3月2日9时5分至30分,民警刘某、沈某2在诏安县执法办案中心,对吴周发扣押的毒品进行称重,当事人吴周发在场,见证人沈某1。使用的计量仪器为上海浦春计量仪器有限公司出产的1-20KG的称重范围、精度为F2等级的JY1002型电子天平秤。经称量冰毒疑似物35袋净重117.47克,麻古8粒净重0.82克。5.吴周发辨认笔录、辨认现场照片:证实吴周发辨认贩卖毒品地点,确认吴周发到后林旅社贩卖毒品的事实。6.吴周发辨认笔录:证实吴周发对混有林某1照片的辨认,吴周发确认在诏安县后林旅社向林某1贩卖毒品冰毒的事实。7.吴周发辨认笔录:证实吴周发对混有李某照片的辨认,吴周发确认在诏安县后林旅社向李某贩卖毒品冰毒的事实。8.林某1辨认笔录:证实林某1对混有吴周发的照片进行辨认,确认卖毒品的“老头”具体身份是吴周发。9.李某辨认笔录:证实李某对混有吴周发照片进行辨认,确认卖毒品的“老头”的具体身份是吴周发。10.取样笔录:证实2017年3月11日16时5分至45分,为了鉴定需要,在诏安县看守所,民警涂志勇、刘某、沈某2对向吴周发扣押毒品冰毒疑似物进行取样,然后编号为1至17。11.现场勘验笔录、现场图2张、现场照片6张:证实吴周发租住地点现场情况,位于诏安县南诏镇星冠商务旅馆401房间。五、鉴定意见1.现场检测报告书及吴周发照片:证实2017年3月2日4时19分,在诏安县公安局执法办案中心,诏安县公安局的民警提取吴周发的尿液进行现场检测,检测结果为尿检冰毒呈阳性的事实。2.现场检测报告书及林某1照片:证实2017年3月2日0时38分,在诏安县公安局执法办案中心,诏安县公安局的民警提取林某1的尿液进行现场检测,检测结果为尿检冰毒呈阳性的事实。3.现场检测报告书及李某照片:证实2017年3月2日3时,在诏安县公安局执法办案中心,诏安县公安局的民警提取李某的尿液进行现场检测,检测结果为尿检冰毒呈阳性的事实。4.闽正中司鉴所[2017]毒检字第86号福建正中司法鉴定所毒品定性司法鉴定检验报告书:证实诏安县公安局所送检的材料1至17中均检测出甲基苯丙胺成分。5.闽正中司鉴所[2017]毒检字第86-1号福建正中司法鉴定所毒品鉴定司法鉴定检验报告书:证实检验结果材料一甲基苯丙胺含量为74.4%;材料二甲基苯丙胺含量为73.9%;材料三甲基苯丙胺含量为72.1%;材料四甲基苯丙胺含量为70.4%;材料五甲基苯丙胺含量为20.3%;材料六甲基苯丙胺含量为73.6%;材料七甲基苯丙胺含量为70.6%;材料八甲基苯丙胺含量为71.1%;材料九甲基苯丙胺含量为69.4%;材料十甲基苯丙胺含量为70.3%;材料十一甲基苯丙胺含量为71.1%;材料十二甲基苯丙胺含量为68.1%;材料十三甲基苯丙胺含量为72.0%;材料十四甲基苯丙胺含量为74.9%;材料十五甲基苯丙胺含量为71.3%;材料十六甲基苯丙胺含量为72.4%;材料十七甲基苯丙胺含量为73.9%。上述证据,经庭审举证、质证属实,且证据之间能互为印证,可作为定案依据,本院予以确认。本院认为,被告人吴周发为非法牟取暴利多次贩卖毒品,其中甲基苯丙胺127.79克、麻古0.82克,数量较大,其行为已构成贩卖毒品罪。公诉机关指控罪名成立,依法应予以支持。被告人吴周发犯贩卖毒品罪,根据其贩卖毒品种类、数量、对社会的危害程度及认罪态度,依法予以惩处,附加剥夺政治权利。涉案扣押的甲基苯丙胺、麻古,应依法予以没收。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百四十七条第二款(一)项、第六十七条第三款、第五十五条第一款、第五十六条第一款、第五十九条的规定,判决如下:一、被告人吴周发犯贩卖毒品罪,判处有期徒刑十五年,剥夺政治权利三年,并处没收财产人民币二万元。(刑期从判决执行之日起计算,判决执行之前先行羁押的,羁押一日折抵刑期一日,即自2017年3月2日起至2032年3月1日止)。二、涉案扣押的甲基苯丙胺117.47克、毒品麻古净重0.82克,依法予以没收。如不服本判决,可在接到判决书的第二日起十日内,通过本院或者直接向福建省漳州市中级人民法院提出上诉。书面上诉的,应交上诉状正本一份、副本二份。审 判 长 王廷学审 判 员 李群辉人民陪审员 沈克忠二〇一七年八月十八日书 记 员 杨虹拱附相关法律条文:《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百四十七条第二款走私、贩卖、运输、制造毒品,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处十五年有期徒刑、无期徒刑或者死刑,并处没收财产:(一)走私、贩卖、运输、制造鸦片一千克以上、海洛因或者甲基苯丙胺五十克以上或者其他毒品数量大的;……第六十七条第三款犯罪嫌疑人虽不具有前两款规定的自首情节,但是如实供述自己罪行的,可以从轻处罚;因其如实供述自己罪行,避免特别严重后果发生的,可以减轻处罚。第五十五条第一款剥夺政治权利的期限,除本法第五十七条规定外,为一年以上五年以下。第五十六条第一款对于危害国家安全的犯罪分子应当附加剥夺政治权利;对于故意杀人、强奸、放火、爆炸、投毒、抢劫等严重破坏社会秩序的犯罪分子,可以附加剥夺政治权利。第五十八条附加剥夺政治权利的刑期,从徒刑、拘役执行完毕之日或者从假释之日起计算;剥夺政治权利的效力当然施用于主刑执行期间。被剥夺政治权利的犯罪分子,在执行期间,应当遵守法律、行政法规和国务院公安部门有关监督管理的规定,服从监督;不得行使本法第五十四条规定的各项权利。第五十九条没收财产是没收犯罪分子个人所有财产的一部或者全部。没收全部财产的,应当对犯罪分子个人及其扶养的家属保留必需的生活费用。在判处没收财产的时候,不得没收属于犯罪分子家属所有或者应有的财产。PAGE 来源:百度“”