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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云0922执310号

裁判日期: 2017-08-18

公开日期: 2017-08-28

案件名称

中国农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云县支行与尚先美、李超和金融借款合同纠纷执行裁定书

法院

云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云县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中国农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云县支行,尚先美,李超和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三十条,第二百五十七条

全文

云南省云县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7)云0922执310号申请执行人中国农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云县支行。住所地:云县。法定代表人邓珑,男,该行行长。委托代理人李茂辉,男,中国农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云县支行风险部经理,委托权限:特别授权代理。委托代理人罗绍有,中国农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临沧市分行资产处置部客户经理,委托权限:特别授权代理。被执行人尚先美,女,1962年8月30日生,彝族,中专文化,退休职工,住云县。被执行人李超和,男,1947年6月29日生,汉族,小学文化,退休职工,住云县。申请执行人中国农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云县支行与被执行人尚先美、李超和金融借款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13年10月15日作出的(2013)云民初字第610号民事调解书已发生法律效力。申请人于2017年8月14日向本院申请执行,本院于同日受理执行。本案在执行过程中,双方当事人自愿达成如下和解协议:被执行人尚先美、李超和一次性偿还申请执行人中国农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云县支行借款本金55000元(已履行完毕),其余申请执行请求申请执行人中国农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云县支行予以放弃。据此,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三十条、第二百五十七条第(六)项之规定,裁定如下:本院(2013)云民初字第610号民事调解书终结执行。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执行员  张学文二〇一七年八月十八日书记员  字金兵 更多数据: