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陕0322民初1829号
裁判日期: 2017-08-18
公开日期: 2017-08-25
案件名称
凤翔县南大街奕博五交化批零商城与郭连大买卖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凤翔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凤翔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凤翔县南大街奕博五交化批零商城,郭连大
案由
买卖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全文
陕西省凤翔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陕0322民初1829号原告:凤翔县南大街奕博五交化批零商城。住所地凤翔县城南大街**号。经营者:刘治国,个体工商户。委托代理人:刘志婷,女,生于1984年2月5日,住凤翔县,特别授权代理。被告:郭连大,男,生于1984年8月20日,汉族,住福建省平潭县。原告凤翔县南大街奕博五交化批零商城与被告郭连大买卖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17年8月16日立案受理后,原告凤翔县南大街奕博五交化批零商城于2017年8月18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提出的撤诉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凤翔县南大街奕博五交化批零商城撤诉。案件受理费450元,减半收取225元,由原告负担。审判员 何 杰二〇一七年八月十八日书记员 贾建华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