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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冀0921民初1295号

裁判日期: 2017-08-18

公开日期: 2017-12-01

案件名称

赵飞与中国人民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衡水市分公司财产损失保险合同纠纷一审民事判决书

法院

沧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沧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赵飞,中国人民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衡水市分公司

案由

财产损失保险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保险法(2009年)》:第十三条第一款,第十四条,第六十六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民事诉讼证据的若干规定》:第二条第一款

全文

河北省沧县人民法院民 事 判 决 书(2017)冀0921民初1295号原告:赵飞,女,1995年2月23日生,汉族,住沧县。委托诉讼代理人:李博辉,河北铭鉴律师事务所律师。被告:中国人民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衡水市分公司,住所地:衡水市和平西路515号。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13110280980197XP。负责人:高宏,职务:经理。委托诉讼代理人:刘勇进,河北志安邦律师事务所律师。原告赵飞与被告中国人民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衡水市分公司(以下简称人民财保公司)财产损失保险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17年5月17日立案后,依法适用简易程序,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原告委托诉讼代理人与被告委托诉讼代理人到庭参加了诉讼。本案现已审理终结。原告赵飞向本院提出诉讼请求:判令被告支付原告车辆各项损失暂定10000元,待车辆损失评估后再确定具体损失,庭审过程中,原告变更诉讼请求为被告应支付原告车辆各项损失共计162712元。事实与理由:2017年4月29日9时35分,赵庆亮驾驶冀J×××××号小型轿车,在石黄高速公路黄骅方向100公里加300米处与张海新驾驶的冀A×××××号小型轿车追尾相撞,造成两车损坏的交通事故,经交警部门认定赵庆亮负事故的全部责任,因冀J×××××号小型轿车在被告处投保了车辆损失险、商业第三者责任保险、指定专修厂特约责任险及不计免赔等险种,事故发生后原告就自己车辆损失和三者车的损失依据保险合同向被告索赔未能及时得到合理的赔偿。被告人民财保公司辩称,被告对车号冀J×××××机动车车损险的保险金额是381600元,含不计免赔。对于原告本次事故造成的合法损失,被告同意按照保险法规定和保险合同的约定确定我方的理赔义务。对于鉴定费被告不予承担。本院经审理认定事实如下:2017年4月29日9时35分,赵庆亮驾驶冀J×××××号小型轿车,在石黄高速公路黄骅方向100公里加300米处与张海新驾驶的冀A×××××号小型轿车追尾相撞,造成两车损坏的交通事故,经交警部门认定赵庆亮负事故的全部责任,因冀J×××××号小型轿车在被告处投保了车辆损失险、商业第三者责任保险、指定专修厂特约责任险及不计免赔等险种,事故发生后原告就自己车辆损失和三者车的损失依据保险合同向被告索赔未能及时得到合理的赔偿。原告提交了保险单、道路交通事故认定书、涉案车辆的行驶证、赵庆亮的驾驶证、机动车车辆销售统一发票、中国工商银行沧州车站支行开具的车辆正常还款证明及事故理赔款同意支付给赵飞的证明、车损公估报告、公估费票据予以证明。被告称,对事故认定书、车辆行驶证、赵庆亮的驾驶证、保险单据真实性无异议,对鉴定费票据的真实性无异议但其不属于保险公司理赔范围,公估报告最终确定的数额过高与实际车损不符,且该车辆的残值过低。本院认为,原、被告双方的保险合同合法有效,被告应在保险合同限额内承担相应的保险责任。该案所涉车辆损失的价格评估结论由河北天元保险公估有限公司出具,该公司具有合法评估资质,所出具的评估结论合法有效,且被告未提交重新鉴定申请,应承担举证不能的不利后果,故本院对于被告车辆损失评估结论数额过高、车俩残值过低的主张不予支持,且驾驶人赵庆亮负此次事故的全部责任,故被告应在车辆损失险限额内赔偿原告车辆损失154012元;被保险人为查明和确定保险事故的性质、原因和保险标的的损失程度所支付的必要的、合理的费用,由保险人承担,因此次交通事故,原告支付评估费7700元属于必要的、合理的费用,该费用应当由被告承担。故被告应当赔偿原告各项经济损失共计161712元。综上所述,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保险法》第十三条、第十四条、第六十六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民事诉讼证据的若干规定》第二条之规定,判决如下:被告中国人民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衡水市分公司于本判决生效后十日内赔偿原告赵飞各项经济损失161712元。如果被告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案件受理费1777元,由被告中国人民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衡水市分公司负担。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沧州市中级人民法院。审判员  靳增全二〇一七年八月十八日书记员  尹 畅 百度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