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陕0103民初7643号
裁判日期: 2017-08-18
公开日期: 2017-11-03
案件名称
赵会羊与陕西龙腾装饰工程有限公司、齐鹏涛合同纠纷一案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西安市碑林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西安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赵会羊,齐鹏涛
案由
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条,第一百零二条,第一百零三条
全文
陕西省西安市碑林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陕0103民初7643号申请人:赵会羊,女,1984年9月6日出生,汉族,住本市碑林区文艺北路190号。委托诉讼代理人:刘鹏,陕西德伦律师事务所律师。被申请人:齐鹏涛,男,1979年2月21日出生,汉族,陕西龙腾装饰工程有限公司法定代表人,住本市碑林区太白北路1号。申请人赵会羊与被告陕西龙腾装饰工程有限公司、被申请人齐鹏涛合同纠纷一案,申请人赵会羊于2017年8月16日向本院申请财产保全,于2017年8月18日交纳保全费,要求对被申请人齐鹏涛名下位于西安市莲湖区永安路9号1幢21901号房屋(房产证号为(20**)西安市不动产权第1156357号)进行保全,并已提供担保。本院经审查认为,申请��赵会羊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条、第一百零二条、第一百零三条之规定,裁定如下:查封被申请人齐鹏涛名下位于西安市莲湖区永安路9号1幢21901号房屋(房产证号为(20**)西安市不动产权第1156357号),期限为1年,查封期间该房屋不得转让、变卖、毁损及设定他项权利。本裁定立即开始执行。如不服本裁定,可以自收到裁定书之日起五日内向本院申请复议一次。复议期间不停止裁定的执行。审 判 长 曹 旭 侠审 判 员 卢 颖人民陪审员 李 秦二〇一七年八月十八日书 记 员 皇甫淑敏 更多数据:搜索“”来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