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晋0882执304号之一
裁判日期: 2017-08-18
公开日期: 2017-09-29
案件名称
申请执行人王扣亲、贺晨曦、贺心乐与被执行人卢红斌交通肇事纠纷一审执行裁定书
法院
河津市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河津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王扣亲,贺晨曦,贺心乐,卢红斌
案由
法律依据
全文
山西省河津市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7)晋0882执304号之一申请执行人王扣亲,女,1979年12月20日生,河津市下化乡上岭村人,住上岭村。申请执行人贺晨曦,男,2009年3月1日生,汉族,河津市下化乡上岭村人,住上岭村。申请执行人贺心乐,女,2013年6月18日生,汉族,河津市下化乡上岭村人,住上岭村。被执行人卢红斌,男,1975年3月24日生,河津市清涧街道办事处龙门村人,2017年3月24日因犯交通肇事罪被河津市人民法院判处有期徒刑四年,现被执行人卢红斌在监狱服刑。申请执行人王扣亲、贺晨曦、贺心乐与被执行人卢红斌交通肇事纠纷一案,在执行过程中,已将被执行人卢红斌名下拥有的晋MS55**号东风牌车辆登记手续予以查封,查封期间不准该车辆转让、过户、抵押。并已将被执行人卢红斌纳入失信被执行人名单。现被执行人卢红斌因仍在监狱服刑,且暂无财产可供执行。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的解释》第五百一十九条的规定,裁定如下:终结本次执行程序。申请执行人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财产的,可以再次申请执行。本裁定送达后立即生效。审判长 吴 茂 玉审判员 赵东明审判员杨春荣二〇一七年八月十八日书记员 柴 冲 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