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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黑0521执748号

裁判日期: 2017-08-18

公开日期: 2017-08-24

案件名称

王玉华申请执行丁丽媛、李纲民间借贷纠纷执行裁定书

法院

集贤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集贤县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王玉华,丁丽媛,李纲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

全文

黑龙江省集贤县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7)黑0521执748号申请执行人王玉华,女,汉族,59岁。被执行人丁丽媛,女,汉族,35岁。被执行人李纲,男,汉族,40岁。王玉华申请执行丁丽媛、李纲民间借贷纠纷一案,集贤县人民法院于2017年7月7日作出的(2017)黑0521民初1370号民事判决书,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申请人于2017年7月31日向本院申请执行,本院于2017年7月31日立案执行。本院在执行过程中,双方当事人达成执行和解,申请人申请撤回执行申请。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十一)项的规定,裁定如下:准许申请人王玉华撤回执行申请。本裁定书送达后立即生效。审判员  卢秉臣二〇一七年八月十八日书记员  李嘉玮 更多数据: