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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川0626民初533号

裁判日期: 2017-08-18

公开日期: 2017-08-24

案件名称

何章建与德阳大可房地产投资有限公司、第三人何章兴债权人代位权纠纷一审裁定书

法院

罗江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罗江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何章建,德阳大可房地产投资有限公司,何章兴

案由

债权人代位权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全文

四川省罗江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川0626民初533号原告:何章建,男,汉族,1955年12月21日出生,住成都市龙泉驿区,职业不详。委托诉讼代理人:唐大金,男,住广东省湛江市(成都市龙泉驿区人民政府龙泉街道办事处驿都路社区居民委员会推荐)。被告:德阳大可房地产投资有限公司,住所地德阳市罗江县万安镇南塔村九组。法定代表人:黄纯许,职务不详。第三人:何章兴,男,汉族,1944年7月15���出生,住成都市龙泉驿区,职业不详。原告何章建与被告德阳大可房地产投资有限公司、第三人何章兴债权人代位权纠纷一案,本院于2017年4月20日立案。原告何章建于2017年8月18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自愿撤回起诉,系对其诉讼权利的自由处分,不违反法律规定,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何章建撤诉。案件受理费14271元,免于收取。审判长  王红梅审判员  杨 军审判员  何明蓉二〇一七年八月十八日书记员  米 黎附:相关法律法规《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宣判前,原告申请撤诉的,是否准许,由人民法院裁定。人民法院裁定不准许撤诉的,原告经传票传唤,无正当理由拒不到庭的,可以缺席判决。 更多数据:搜索“”来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