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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桂0521执301号

裁判日期: 2017-08-18

公开日期: 2017-08-22

案件名称

李国华、莫伟珍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执行实施类执行裁定书

法院

合浦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合浦县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李国华,莫伟珍,莫伟盈,莫荣治,黄小云

案由

法律依据

全文

广西壮族自治区合浦县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7)桂0521执301号申请执行人:李国华,男,1993年2月22日出生,汉族,住所地:合浦县。被执行人:莫伟珍,男,1996年3月18日出生,汉族,住所地:合浦县。被执行人:莫伟盈,男,1999年1月28日出生,汉族,住所地:合浦县。被执行人:莫荣治,男,1968年12月8日出生,汉族,住所地:合浦县。被执行人:黄小云,女,1970年8月10日出生,汉族,住所地:合浦县。本院在执行李国华与莫伟珍、莫伟盈、莫荣治、黄小云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一案中,被执行人莫伟珍履行了执行款5200元,此外,未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的财产,申请执行人也未能提供其财产线索并同意终结案件的本次执行程序。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的解释》第五百一十九条第一款的规定,裁定如下:终结本次执行程序。申请执行人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供财产执行的,可以再次申请执行。定送达后立即生效。审 判 长  彭 文审 判 员  王礼兴审 判 员  张 强二〇一七年八月十八日代书记员  秦娟洁 更多数据:搜索“”来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