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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鄂刑更237号

裁判日期: 2017-08-18

公开日期: 2017-10-11

案件名称

沈洋走私、贩卖、运输、制造毒品罪刑罚与执行变更刑事裁定书

法院

湖北省高级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湖北省

案件类型

刑事案件

审理程序

刑罚变更

当事人

沈洋

案由

走私、贩卖、运输、制造毒品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五十条第一款,第五十条,第五十一条,第五十七条第一款;《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2012年)》:第二百五十条第一款

全文

湖北省高级人民法院刑 事 裁 定 书(2017)鄂刑更237号罪犯沈洋,男,1983年8月24日出生于湖南省龙山县,土家族,初中文化程度,无职业。现在湖北省琴断口监狱服刑。湖北省黄石市中级人民法院于2013年7月16日作出(2013)鄂黄石中刑初字第00022号刑事判决:被告人沈洋犯贩卖、运输毒品罪,判处死刑,缓期二年执行,剥夺政治权利终身,并处没收个人全部财产。宣判后,沈洋不服,提出上诉。本院于2014年12月16日作出(2013)鄂刑二终字第00125号刑事裁定:驳回上诉,维持原判,并依法核准原判。裁定发生法律效力后,于2017年1月23日交付执行。执行机关湖北省琴断口监狱提出减刑意见书,报请湖北省监狱管理局审核。湖北省监狱管理局审核同意后,于2017年8月3日报送本院审理。本院受理后依法组成合议庭审理了本案,于2017年8月4日将本案的有关情况在湖北法院司法公开网予以公示,公示期间(2017年8月4日至8月8日)未收到异议。本案现已审理终结。湖北省监狱管理局审核提出,罪犯沈洋在服刑期间,能认罪悔罪,遵守监规,接受教育改造,积极参加政治学习,积极参加劳动,完成生产任务,没有故意犯罪。建议人民法院将其刑罚减为无期徒刑,剥夺政治权利终身。经审理查明,罪犯沈洋在死刑缓期二年执行期间,能接受教育改造,确有悔改表现,没有故意犯罪。认定上述事实的依据有:罪犯入监登记表、湖北省监狱管理局呈报的对该犯减刑建议书、罪犯减刑审核表、罪犯悔改或立功表现具体事实认证表、罪犯评审鉴定表、罪犯改造表现个人小结表、监区长办公会提请减刑审核记录。本院认为,罪犯沈洋在死刑缓期二年执行期间,能认罪悔罪;认真遵守法律法规及监规,接受教育改造;积极参加思想、文化、职业技术教育;积极参加劳动,完成生产任务,没有故意犯罪,依法应当减刑。据此,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五十条第一款、第五十一条、第五十七条第一款,《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条第二款,《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四百四十八条、第四百四十九条第一款第一项、第四百五十三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减刑、假释案件审理程序的规定》第十六条第一款第一项之规定,裁定如下:将罪犯沈洋的刑罚减为无期徒刑,剥夺政治权利终身。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审判长  夏远亮审判员  杨晓东审判员  黄 怡二〇一七年八月十八日书记员  曹 政 更多数据:搜索“”来源: